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是指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工程范围且达到一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2.1 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4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2.2 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当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的规模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当工程项目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且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因此,不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既可以自愿进行招标,也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强制招标条件(范围标准和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可以直接发包,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案例4-1】 某招标人自行决定直接发包2个工程项目,招标人给出的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你认为招标人的做法恰当吗?
【案例分析】 直接发包的工程需要满足2个条件:①属于可以直接发包的范围;②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且不适宜招标的,或者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都不需要招标,只有那些不适宜招标的才可以直接发包;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不进行招标,不得由招标人自行决定直接发包。因此,该招标人的做法不恰当。
4.2.4 工程招标的条件
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满足规定条件才能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的规定,拟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而且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落实了资金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施工招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2.5 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
招标人在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后,应当确定具体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在我国,工程招标方式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少于3家)投标。
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更强,招标人的选择范围更宽,程序更严谨,有利于公平竞争。但是,公开招标所需的时间更长、成本更高,而且并不一定能够选择到理想的承包商。因此,在实践上,规避公开招标是一个突出问题。
《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由此可见,当招标人具有招标文件编制能力和评标能力时可以决定自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人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无论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招标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第13条同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条件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4.2.6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作用在于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进行项目筛选,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第16条同时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www.xing528.com)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5)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公告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2)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邀请书”的条款,就专门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以前,用传真或快递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4.2.7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通过资格审查,可以筛查出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降低招标工作时间和费用,进而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1)资格审查的种类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采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载明拟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
(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3)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保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4.2.8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在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决策、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更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1)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①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③合同主要条款;④投标文件格式;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⑥技术条款;⑦设计图纸;⑧评标标准和方法;⑨投标辅助材料。
2)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对招标文件作出了一些非常严格的强制性规定。
(1)招标文件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更加具体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应包含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工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同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3)给予投标人合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最短时间,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案例4-2】 某省财政资金建设省图书馆,招标人于2010年8月5日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有投标人质疑该时间太短,不合法。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应当保证投标人具有合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对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标书编制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本案中,由省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省图书馆项目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20日;而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少于20日,故不合法。
(4)确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时完成评标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此处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1)招标人有权利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有时间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若招标人的澄清和修改,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延长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澄清和修改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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