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12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这是其进行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要的物质保证。一定数量的资金也是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前提。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均有详细规定。
2)必须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具有与其建筑活动相关的装备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正常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相应的技术装备的建筑活动是无法进行的。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如大型塔吊、龙门架、混凝土搅拌机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有相应的勘察仪器设备和设计机具仪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3)必须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建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所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单位不仅要有建筑师,还需要有结构、水、暖、电等方面的工程师。
建筑活动是一种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特殊活动,因而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这种法定执业资格必须依法通过考试和注册才能取得。如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建筑师签字才能生效。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建筑活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和数量也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除了应具备以上3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如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条件,即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要成为企业法人就必须符合企业法人的条件;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从事建筑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条件”仅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为涉及市场准入规则的问题,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统一的规定。
《建筑法》第13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单位作出了必须进行资质审查的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3.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3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4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3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范围如表3-1所示。
表3-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范围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0)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表3-2 建筑企业不同资质从业范围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建设部于2007年3月13日颁布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1)特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资信能力
A.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B.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C.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 000万元以上。
D.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3年均在5亿元以上。
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A.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B.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D.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E.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科技进步水平
A.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B.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C.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D.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E.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④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A.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
B.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C.单体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D.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m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m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E.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一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A.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B.高度10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C.单体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D.单跨跨度30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F.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A.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B.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C.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D.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E.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
F.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G.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③企业注册资本金5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 000万元以上。
④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⑤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3)二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A.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B.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C.单体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D.单跨跨度21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建筑面积5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F.单项建安合同额3 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A.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B.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C.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D.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
E.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F.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③企业注册资本金2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 500万元以上。
④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 000万元以上。
⑤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4)三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A.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B.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C.单体建筑面积5 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D.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A.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B.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C.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D.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E.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F.企业具有的3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③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④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 400万元以上。
⑤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
③建筑面积20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
③建筑面积12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②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
③建筑面积6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资质许可分类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②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③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④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www.xing528.com)
②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④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③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管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②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⑤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⑥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⑦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⑧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⑩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3.3.3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1)监理企业资质分级
建设部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表3-3 监理企业资质划分标准及从业范围
续表3-3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甲级资质标准如下: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乙级资质标准如下: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丙级资质标准如下: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②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资质监督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3.3.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修订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审批作了具体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4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 0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③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④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⑤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m2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⑥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⑦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⑧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⑨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2 0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③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④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⑤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m2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⑥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⑦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⑧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⑨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③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④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⑤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⑥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⑦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⑧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③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④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⑤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⑥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m2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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