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我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决策。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的,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党和政府在全国普遍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
(1)从1947年5月到1956年,经过近十年的时间逐步完成了内蒙古区域的统一,基本恢复了内蒙古故地,从此结束了内蒙古区域长期被分割的历史。
(2)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甘肃省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经中共中央提出倡议,国务院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3)在成立自治区的同时,又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自治州、自治县(旗)。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成立了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至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www.xing528.com)
鉴于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我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我国目前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他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条漫长的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道路。1952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1984年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是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又是一部规范地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有效的行使自治权力和民主权利,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社会进步,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相应地民族地区亦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对这一新的社会发展趋势,使得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显现出它的局限性,尤其经济方面的许多内容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起到规范、引导进而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为此,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在财政、税收、金融以及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等方面有了更加新颖、务实的内容。它将有力的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自主权和民主权,可充分享受旨在发展民族经济,缩小地区差距,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各项优惠政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60年来,有力地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稳定,也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在我国并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这是有目共睹、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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