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4.名词解读
(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
(2)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是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蕴含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问题。其特点是:一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如实施细则、若干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为其体系的基础;二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其体系的绝对逻辑结构;三是以凡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体系的相对逻辑结构。(www.xing528.com)
(3)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国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4)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享有和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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