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宪法关于民族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对这项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xing528.com)
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其次,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再次,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语言平等也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人民有权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教育文化事业。尊重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正常交流。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者改进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者地区性的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者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此外,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特性的权利,就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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