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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平衡权力,造福人民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前置与后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征税人、纳税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关于税收性质和作用的短语,它站在政府角度,说明了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财产,同时又最终用于纳税人。在“用”的环节,用到什么地方、什么人,用于造飞机、大炮是用之于民,用于赈灾救急,也是用之于民。取之于民,布之于民;既公且明,上下平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税权:平衡权力,造福人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前置与后缀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征税人、纳税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关于税收性质和作用的短语,它站在政府角度,说明了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财产,同时又最终用于纳税人。虽然没有明说负责征收、分配、使用税收的政府在其间的作用,但它隐含的意思已承后省略,即政府不过是过路财神,居间分配而已税收不是最终又流向纳税人的“公共需求”——“用之于民”了吗?!

这句短语源出何时何人?我一直没有查到,不过在中外文献里,类似的意思却不绝于缕。

中国。早一点的,管子说过:“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戴望《管子校正》卷一《权修第三》)距今近一点的,明代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邱濬说过:“盖国家之财,皆出于民,君之所用者,皆民之所供也。”(《大学衍义补》卷二二《贡赋之常》)

外国。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论法的精神》)

稍后于孟德斯鸠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国富论》)

可见,不管是谁说的,但它凝练地代表了中外思想家对税收性质与用途的认识则是一致的。

但问题在于,正因为它太凝练了,因而也就有失精确,一旦纳税人像屈原天问》一样,深入追问下去,就显出它的许多不足。比如,在“取”的环节,要不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怎么取,取多取少等等。在“用”的环节,用到什么地方、什么人,用于造飞机、大炮是用之于民,用于赈灾救急,也是用之于民。孰该孰不该,孰急孰不急,孰多孰少,孰公平孰不公平,怎样评价,等等。

只要用心,就不难发现对其的补充。以下按时间顺序,将我收集到的补充罗列如下: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元·许衡)

取之有节,故其用之不乏。(元·陈天祥《国朝文类》)

取之于民,布之于民;既公且明,上下平信。(清·黄遵宪

取之有道,用之得当。(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取之有能,用之急需。(香港特别行政区前任财政司司长唐英年)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www.xing528.com)

从“取”的角度,分别强调要“有度”、“有节”、“有道”、“有能”。

“有度”、“有节”意思相近,说的是虽然取之于民,但也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不能过分,不能影响纳税人的生存与发展;古人对税负的基本要求一直是“薄税敛,毋苟(苛)于民。”(管仲)具体则是“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一言,诚万世取民之定制。”(邱濬)也就是10%的税负。也有主张更低的,管仲主张税率“百取五”,白圭主张“二十而取一”。明代的叶适则质疑:“‘什一’岂得为中正哉?况合天下以奉一君,地大税广,上无前代封建之烦,下无近代养兵之众,则虽二十而一,可也;三十而一,可也。”

“有道”强调的是征税要有规矩,不能想收就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从林伯渠此说的背景可以看出,当时边区政府的主要税收法律都是经边区参议会审议通过的,也就是纳税人的代表组织——参议会审查立法,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有能”则是强调税收征收的原则,既要体现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更要体现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收应该不同,也就是量能征收,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多纳税。

从这些补充原则提出的时期看,“有度”、“有节”的时间点都在中国封建专制时期,这个时期,纳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他们的代言人只能恳求帝王节制欲望,减轻百姓负担,根本谈不上什么对权力的制衡和依法征收。

而“有道”的提出,则已进入了现代社会,人民已有了权利意识,所以政府更强调征收的程序和法治。

“有能”的提出,则是在“有道”的前提下,更进一步强调征收的实质公平与正义。由此,读者可以看出征税理念发展的脉络。

再说“用”。从“用”的角度分别强调要“有节”、“得当”、“急需”“造福”。

“有节”从税收用途上着眼,强调节制,因为只有“有节”才能“有度”如果欲望无限,就不可能“有度”。

“得当”的意思应该是税收分配要平衡,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不能浪费比如过多地用于政府自身运转。

“急需”的理解应该结合香港的实际,在公共物品需求已基本解决之后税款应被用于公共生活中最需要的地方,例如救灾、社会福利、重大的公共建设等方面。

“造福于民”则强调了税收的现实目的与终极目的,我理解它含有对以往税收使用方向偏颇的矫正和对今后税收用于民生,用于建设和谐社会、“福利国家”的保证。

同样,对税收“用”的限制、补充、强调也有着时代性。由“有节”的恳求,到“得当”的强调,再到“急需”的方向,最后到“造福”的终极目的清晰地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也因此,上述这些前置与后缀就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和税务部门在向纳税人宣介税收性质和用途时,不应该图省事,而应该以公仆的谦恭,详细地说明税收征与用的原则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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