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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单位功能与地区冲突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赫茨克限定的宗教利益集团是:在代议制政府条件下,那些以宗教利益为政治行为驱动力的游说团体,其宗教的政治介入影响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有政治参与行为的宗教功能单位在其性质上属于广义宗教利益团体,但与后者仍然存在细微差异。

宗教单位功能与地区冲突

一、宗教功能单位与利益集团

每个个体都不可避免地在互动作用体系中活动,集团是参加这些活动的所有个体的集合体。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中的利益集团的性质为与国际关系有关的次国家行为体、“子体系”(66),是一些有着特殊利益诉求的集体,“这些团体通过和制造舆论来影响对外政策”(67)。一般来说,被归为利益集团的多与政治游说有关。国内学者主张宗教组织游说政府的利益集团属于“单议程利益集团”(68),在他们看来宗教利益集团试图影响政府以推进各国宗教自由,是仅仅局限在政策的某个方面,没有系统对外政策建议的单议程利益集团的表现。赫茨克限定的宗教利益集团是:在代议制政府条件下,那些以宗教利益为政治行为驱动力的游说团体,其宗教的政治介入影响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这其中的宗教利益包括对抗世俗力量和各种不同宗教利益之间的博弈(69)传统而狭隘的利益集团,包括宗教利益集团,涉及两个核心内涵即利益和政治参与,运转良好的多元化民主政体内大部分利益集团关心的议题集中于选票、获益与旨在改变政府政策的游说。(70)

赫茨克在批判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逻辑悖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他认为:首先,宗教利益团体为基督教信仰所激发的信念具有超越个体理性的普适性,因而在利益集团动机上避免了“搭便车”的矛盾。其次,宗教利益团体不同于经济利益集团,它没有着眼于私利的短视和代表人群范围的局限,前者更大规模地关注非精英民众的公共福祉并且积极介入政治决策,从而打破所谓游说皆为由经济利益集团所掌控的狭隘论断。赫茨克的观点表达了美国学者对国内宗教话语回归公民政治生活的较高评价,然而赫茨克尽管提出一系列有关“代表权”(71)诘问,关注的是宗教利益集团代表权的复杂性,赫茨克在意的是群体利益是否得到表达,但是他却并没有回答这些多重代表权之间如果存在相互矛盾甚至对抗,宗教利益团体如何选择优先代表项,因而他并未提供判断的依据和解释。(www.xing528.com)

有政治参与行为的宗教功能单位在其性质上属于广义宗教利益团体,但与后者仍然存在细微差异。狭义上的利益集团主要指“私人性质的团体……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来影响政府政策”,广义上的利益集团“也包括追求自身利益的公共机构”(72)。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宗教功能单位在发挥政治参与功能,进行宗教介入影响国内甚至国际政治进程时,属于利益集团,或者更准确地表述为宗教利益集团。宗教功能单位涵盖了代表自身的宗教利益团体,另一方面宗教利益团体完全可以将宗教功能单位的机构利益纳入其争取的战线,宗教功能单位和宗教利益团体二者有重叠现象,但不能就此认定宗教功能单位就是宗教利益团体。典型的例证是可以被定性为宗教游说团体,“代表主流教会的卫理公会、圣公会等的那些团体”是“脱离教堂(73)的人群,然而对宗教功能单位而言教堂是不可回避的关键认同。只要有成熟的现代宗教生活就有宗教功能单位,至于在民主政体下能否施加压力实现自身获利并不是宗教功能单位的区分标准,甚至有的时候宗教利益集团只是连接宗教功能单位与政府的桥梁

但是政治游说毕竟不是宗教功能单位的主导功能或者核心行为,宗教功能单位的构成人群也并非以政治游说或者改变政府政治政策为目的而聚合成固定团体的。宗教功能单位的首要活动是宗教崇拜,漫长的立法和政治决策过程不仅在很多时候不受反政府反主流的宗教功能单位认可,甚至对于温和的宗教功能单位也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处在外部冲突状态条件下,即便政府议会尚能保持有效的政治运作,宗教功能单位尤其是弱势力量所在的宗教功能单位很可能属于不被重视的、低效的、边缘化的利益集团。更有研究者干脆认定:宗教分化的社会发生冲突、内战的几率远大于基于利益团体分歧的社会,(74)从而直接无视宗教利益集团的存在意义。极端的例子是当宗教功能单位代表激进的、反社会、反政府的宗教群体,则与在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运作的传统利益团体相比,该宗教功能单位就会以推翻转化现有政治秩序为目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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