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裔美国宗教社会家瓦赫(Joachim Wach)给出宗教与国家三种关系模式:宗教主动与国家合作,作为庞大国家机器内控制工具拥护政府统治;抑或消极避世,醉心宗教事业;抑或以与反政府势力结盟的形式与国家统治力量抗争,以对抗保护自身利益。(60)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引用罗依·瓦里斯(Roy Wallis)《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61)划分新宗教团体的三个范畴,归纳非传统教会的新宗教团体与尘世的关系模式同样为三种:肯定尘世的团体关注内部成员潜力提升与成功;拒绝尘世的团体想退出尘世,其方式是抨击批评尘世;适应尘世的团体关注内部宗教生活,反而少有世俗关怀。(62)尽管这两种归类针对的是制度性宗教和非制度性宗教两个不尽相同的宗教对象,然而他们对宗教与世俗社会、世俗政治的参与模式进行分析的思路却值得借鉴和扩展。于国内政治的向度,宗教行为体的三种外在表现由宗教对待世俗政治的两种态度和两种动机共同作用决定(见表1-1)。持出世态度而表现为只关心神圣事务的宗教,以消极化的政治参与姿态认可既有政治秩序,或以专注于宗教的表达对现世的不满,是宗教与政治的特殊状态,虽然不可忽视但并非本书阐释的重点。与国内政治相比,国际政治向度的宗教介入需要考虑更加多元化的外部变量。宗教功能单位介入的动机不仅是内生性的,国际社会也会影响宗教功能单位对外行为的判断,而宗教功能单位处理国际关系层面的事务也与其国内层面的政治参与有差异。虽然有众多限制条件,瓦赫和吉登斯的宗教介入国内政治的分析暗含前提假设值得借鉴,他们都肯定了宗教是主动施为者,是具有独立性的行为体,国际政治层面的宗教功能单位也可以是被整体考察的行为体。
表1-1 宗教对待世俗政治的态度(www.xing528.com)
行为体的概念联系着结构体系的概念,国际关系学将国家界定为主要分析单位,国家是国家体系结构中的独立行为体。(63)罗伯特·吉尔平定义的国际体系包括四个主要方面:“多种多样的实体”、“有规则的互动”、“控制的形式”和“体系的界限”。(64)综合吉尔平的国际体系组合方式,针对宗教功能单位的国际体系为:有宗教功能单位作为行为体参与其中,宗教功能单位彼此之间和主权国家均发生规律互动,一定地理界限内的世俗国际关系体系(有别于历史上的基督教或者伊斯兰教体系(65))。依据国际关系理论的层次划分看来,宗教功能单位接近“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和“次国家行为体”,然而宗教功能单位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不仅止步于此三种定位。宗教功能单位还是宏观宗教文化体系的次体系,同时作为国际关系结构中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宗教性和超越宗教的部分国际交往活动。以宗教功能单位替代国际关系现成的分析单元可以是准确解读国际关系中宗教介入的前期尝试。本节旨在回答传统国际关系理论解释框架内宗教功能单位的本质是什么,应赋予宗教功能单位何种角色定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