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功能单位概念解析
无论是宗教界还是国际关系界,存在太多充满主观臆断的先验性认定:庙宇、教堂、修道院、清真寺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宗教生活所需客观存在实体场所,它们为人所熟悉,以至于人们没有必要进行精确界定。然而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宗教组织、不同的宗教运动、不同的宗教体制之间差异极大,如果在涉及宗教因素的国际社会交往研究中没有设置假设的抽象概念无异在理论和现实分析中加大了寻求因果机制和循环规律的难度。各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和信仰结构有基于自身立场的不同概括,不同的宗教研究也有基于学科分析重点的基本行为体概括。但是不同的分析单位在碰到交汇的经验现实的时候会彼此冲撞,不成系统。比如国内有的宗教社会学学者在总结分析全球化条件下宗教的社会意义的时候,事实上为了证明逐次递进的观点,前后选取了宗教五个功能层面予以批判:当讨论宗教社会整合功能的时候肯定宗教文化的伦理道德上的优势;当讨论宗教的社会服务功能的时候描述宗教个人团体的社会参与行为;当讨论宗教的控制功能的时候分解为宗教教义教仪的精神约束作用;当讨论宗教的心理调试功能的时候强调宗教观念与宗教修道;当讨论宗教的文化交往功能的时候回到对宗教文化积极面的肯定。(12)尽管每一个单项功能的分析都各有侧重,但是每一个单项功能分析都在一定程度上于方法论上缺失了对宗教某个层面。如何不带任何价值判断地厘清宗教与国际关系结构的基本构成要素,基本行为体,也即给定一个合格的宗教功能单位概念应当是能够有助于探究扩展到外部干涉的宗教基本行为体之间持续的、深邃的交往和冲突这一概念可以成为具有较大适用性的重要概念工具。
与本书试图界定的宗教与国际关系基本行为体或者说宗教功能单位的概念相类比,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核心概念和关键行为体,国家概念的确定曾经历了争论不休的过程。有关国家的概念除了外观上具备领土、人口、政府、主权的四要素说,还有以下思想:“国家是一种规范秩序,是一种特殊社会以及将边界内一起生活的人民集结在一起的信念的象征”、“国家也是一种社会内部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权的实体”、“国家是一种功能性单位,承担着一系列重大职责,并使这些职责中心化、一元化”(13)等等。可见,对国家进行科学界定既包括客观存在也包括符号意义,同时在对现实国家现象还原时还要注重依据构成国家描述的外在物质条件、利益判断、功能职责、结构目标等诸多层面。本书置宗教功能单位于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相互交往的环境背景之中,国家概念的界定方法和内涵值得在确定国际关系行为体之一宗教功能单位的概念之时加以借鉴。
为摆脱传统宗教分析定势,本书的界定有必要选取这样一个开端:思考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功能单位不是什么。就本书中试验性地提出的宗教介入国际关系研究对象——宗教功能单位这一概念而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是比较接近的保守宗教制度性表达。
现代文明社会的宗教需要对所信奉的超自然体加以尊崇、敬拜、表达感恩和诉求,出于这一崇拜(worship)的目的,需要有膜拜仪式、举行膜拜仪式的实体建筑场所、主持膜拜仪式的神职人员等众多因素。基督教“教堂”(church)一词源于字面意思为“属于上帝的房屋”的希腊文(kuriakos),被普遍接受的概念是“基督徒聚会从事敬拜活动的有形建筑”(14),对应的伊斯兰教阿拉伯文(Masjid)意为“聚会礼拜之地”的清真寺、(15)佛教与古印度所称“僧伽蓝”同义的“用以称僧众供佛和聚居修行的处所”的寺院、(16)犹太教的会堂等等,通常我们会简单化地用“宗教活动场所”涵盖这个功能单位的所有社会角色。但是在涉及国际关系交往的研究中如果仍然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概念作为分析对象的话,就可能容易导致以下五个缺陷:
首先,忽视不同宗教的参谒场所职能,宗教职能并不是宗教功能单位的唯一功能。比如清真寺既为宣讲宗教教义的场所,也是穆斯林聚会探讨非宗教话题的“社区活动中心”。其二,过于强调其功能为举行宗教活动而止步于膜拜职能的考察,容易忽略依托这一功能单位而产生的象征意义,尤其在国际冲突的环境里。举个例子,在波黑战争期间,虽然战争的根本目的与宗教无关,但是固定的宗教建筑是不同冲突群体代表性文化特征——宗教的象征符号,许多清真寺和教堂因而成了被火力攻击的首要对象,(17)这类打击行为明显与宗教场所的经验性敬拜作用无关。其三,过于强调宗教实体场所,而可能忽视依托固定宗教场所的宗教功能单位在信息时代对虚拟网络的运用。比如最早促成本书关注科索沃地区暴力冲突中宗教功能单位的是源自一篇有关德卡尼修道院隐修士在科索沃战争期间建立该修道院网站用以展示该寺基本历史、战争中境遇以及和平努力的新闻报道。(18)其四,缺少针对场所内人的能动性层面的关注,包括内部神职人员的非宗教性举动和参与宗教活动人群的反馈行为。其五,不同宗教教派宗教敬拜场所也存在组成方式和构成理念上的差异。比如巴哈伊教的敬拜场所没有地方教堂,除了私人场所内举行巴哈伊教宗教活动之外,全球总共只建有八座、每个大洲一所的巴哈伊教“灵曦堂”。那些灵曦堂被巴哈伊教信众视为“呼唤世界走向新的宗教与生命的灯塔”。而按照巴哈伊教创始人著作中的设想,巴哈伊教敬拜场所应是包括医院、学校和其他配套设施的一个复合机构整体。(19)
另一个与宗教功能单位相似的宗教机制化表述是宗教团体。比如基督教的教会(church),在“新约”里教会有时指某一城市所有的基督徒(哥林多前书1:2;加拉太书1:2),有时指全体基督徒(马太福音16:18);佛教的僧伽是信受佛法、修行佛道的团体;伊斯兰教的诸多兄弟会团体等等。还有新兴的国际事务积极参与者,被定义为“宣称或实际显示其身份和使命是建立在一种或多种宗教或精神传统之上,以期在国内或国际层面推进公共福利或事业,且不直接以传教为目的的非政府、非营利和志愿性组织”(20)的宗教非政府组织,比如世界宣明会(World Vision)、天主教救援服务会(Catholic Relief Services)等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西方宗教研究学者语境下的“教会”、“教派”、“宗派”等大多涉及制度性的概念都主要针对基督教而言,在非基督宗教面前有不小的文化鸿沟。(21)同一宗教不同教派的教会地位上存在区别。比如浸信会各地方教会独立性较高,彼此之间只组成联会,而没有管理地方权力的上级教会组织;公理会非常看重教会组织制度的自治权;圣公会中大教堂和教会有更举足轻重的地位;天主教教会则教皇拥有绝对权威。接着需要提出的是,宗教团体或者说宗教组织概念在置入国际关系,特别是大规模社会结构性暴力研究语境的时候会遇到四个重要问题:
其一,社会学意义上的宗教团体并不强调不可迁移转换的宗教场所和宗教建筑,而后者却是分析涉及宗教因素的暴力冲突时不可或缺的。在大多数宗教组织的界定中,固定的宗教场所也都不是必要条件。(22)即便把评判尺度扩展到所有团体的统称——集团,不可迁移转换的固定建筑仍然不是划分的标准。(23)有意思的是,虽然规模和形式上有巨大差异,但是国际关系的最主要行为体主权国家却与宗教功能单位同样含有固定的物质性要素,当然后者表现为不可迁移土地和其上的宗教建筑,前者表现为领土。比如,1992年巴布里清真寺(Babri Mosque)因印度教信众不接受同一地址旁再建罗摩(Rama)庙的政府建议,最终被印度教极端分子强行拆毁,并引发当地教派冲突。类似的情况在科索沃地区也不鲜见。阿尔巴尼亚裔穆斯林在屡次冲突中损毁了当地许多历史悠久的东正教教堂,而针对教堂的破坏行为进一步激化了族群冲突。这些现象尽管是群体行为,但不属于宗教团体研究关注的范围,也无法单纯用宗教组织团体的分析框架予以准确权衡。换言之,大多数宗教团体的概念强调的是组织和人的因素,而对宗教场所和建筑,无论是作为文化要素还是地理环境要素,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对于单个相对独立宗教功能单位来讲,其用以举行宗教仪式传播宗教文化的处所是唯一不可替代的,因而也是其必须保卫的核心利益之一。其二,宗教团体的概念在人员构成方面因为重视内部成员而忽视参与宗教团体活动的非组织内部成员,特别是非信徒的作用。比如按照《美国国内税局局手册》对免税目宗教组织法律意义上要素的划分,宗教组织具备“与其他教会或教派没有关系的信徒”(24)。宗教功能单位的成员(包括常驻人员、参与人员、影响人员)之间联系较宗教团体成员之间为松散,其人员结构上是开放性的,人员身份认同也是多元的。其三,需要提出的是,按照托马斯·奥戴(Tomas O’Dea)对教会属性的总结,(25)其中包括了“倾向于适应社会制度”,它意味着教会对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宽容态度的温和立场,但是并不见得有助于证明教会对非教会成员的团结。例如,2009年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者和右翼人士持续不断地在属于巴勒斯坦阿拉伯的领土马奥兹以斯帖(Maoz Ester)建立新的犹太定居点,尽管以色列政府将此类建立定居点行为定为非法,但是即便以色列军队强行拆除定居点之后,原来的居住者仍然会回到马奥兹以斯帖重新生活。定居者在该地建立犹太会堂甚至邀请到有声望犹太拉比的努力,被视为发展成熟的犹太定居点的象征。(26)马奥兹以斯贴犹太会堂的拉比受邀既是帮助了当地犹太定居者举行宗教活动,更是表达了对定居者争取犹太国家领土努力的支持。美国、欧盟、以色列政府官方和阿拉伯国家都反对建立新的犹太定居点行为,所以马奥兹以斯贴定居点犹太会堂的存在本身就是反社会制度要求的。其四,也是最大的差异,宗教教团是个神圣信仰层面划分上的制度概念,其社会学上“伴随物”等级制度、教义都是形式化了的感恩方式;而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功能单位不仅表达超自然信仰和接近,更接近融合神圣与世俗两方面特质的功能、行为、目标和作用联合体。(www.xing528.com)
如果说在国内社会和国内政治范围内使用宗教教团、宗教场所作为分析单位还能够解释国内宗教事务和宗教问题,那么在国际层面尤其是在涉及外部势力干预的区域性冲突状态下仅用宗教教团或宗教场所作为分析单位时就会产生阐释上的盲区(三个概念之间的交叉关系,见图:1-1)。本书认为,与其在宗教与国际关系研究中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概念或者宗教教团概念以其实它们无力承载的过多社会和政治作用和意义,不如转而用宗教功能单位这个概念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会更有助于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因素,有助于寻找宗教介入国际关系的规律,最终接近建构独立的宗教与国际关系分析理论之理想。
图1-1 宗教功能单位、宗教教团与宗教活动场所概念构成差异
本书的国际关系中宗教功能单位的分析框架可以应用于“那些吸引了大批教徒并对全球历史的进程有决定性影响的宗教”,即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称的世界宗教。换言之,世界宗教包括最有影响的三个一神教即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还包括主要来自东方的印度教、佛教。(27)巫术、祖先崇拜、自然主义、图腾信仰都不属于国际关系中宗教功能单位的解释范畴。
英文“功能”的词源是拉丁语functio,其意思“相当于日常用语中的‘完成’和法律用语的‘公共服务’”(28)。现代社会科学中社会人类学学者最早使用了“功能”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系统地运用于细致深入的田野调查,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和艾尔弗雷德·R.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cliff-Brown)是功能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两位开创者。功能主义者认为所谓“功能”指的是“满足需要的方式”或“满足机体需要的行动”,结构功能主义的“功能”指的是“某个制度对社会整体的构成所起的作用”(29)。后来的学者在批评这些概念缺少非协调合作状态的关注和忽视个体差异意识的基础上修正地更新了功能的范畴。(30)与以往功能主义过分强调社会整合因素不同,从罗伯特·默顿(Robert K.Merton)开始,学者们对功能的理解更为全面。比如默顿区分了明显功能与潜在功能,也承认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因素之间并不是唯一对应的。(31)本书认为,宗教功能单位中的功能在后果上既包括有助于调解或适应外部环境的被普遍接受的积极作用,即默顿主张的集团成员所理解的明显功能,又包括隐蔽的作用,即默顿提出的外部观察家看到的潜在功能。换言之,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基础形成的宗教功能单位,既包括内部宗教人士认可的非世俗性多重功能,也包括像本书作者这样一般的非宗教信徒观察到的世俗性多重功能。此外,本书认为宗教功能单位功能的功能在形成上,既包括其客观地满足外部社会环境需要的作用,比如“被民族主义者动员起来的宗教认同在原本一体的社会结构内建构边界而施加了社会分化的作用”(32);也包括其主观动机驱使下的使命,比如“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核心道德价值观的认同因而发挥了社会凝聚的作用”(33)。
单位(unit)是相对于体系结构而言的,单位的行为按不同方式排列组合,在互动中产生结构。(34)单位是构成体系结构的单个行为体,构成单位的要素包括单位的属性、行为和互动。此外,要完整地分析单位还必须将单位置入其存在参与组成和作用的体系结构综合讨论单位的地位序列、功能效用这些动态因素。在肯尼斯·华尔兹(Kenneth N.Waltz)的研究中,他批判还原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考察存在于国家及次国家层次上的因素和因素组合来揭示国际性后果”(35)缺少单位、单位互动之外的“单位彼此之间所占有的位置”(36),也就是单元之间的联系、单位之间的排列原则和能力分配定位。本书所界定的宗教功能单位在单位的层次上既采用传统还原主义方法来研究组成宗教功能单位的属性、行为、互动,也不忽视思考宗教功能单位的动态联系和单位与冲突对抗结构状态之间的双向依附关系。
因此,本书定义“宗教功能单位”为:信仰超自然实体,凭借固定的实体膜拜与静修处所,在自身生存安全的前提下,以传播信仰文化为基本职能,以宗教仪式为主要行为方式,参与世俗国际交往并对国际政治进程产生影响的开放性独立行为体。“宗教功能单位”的构成要素包括:其一,秉持的精神信仰及其激发的伦理价值观;其二,不可迁移和替代的宗教建筑;其三,举行的宗教性仪式及其多重含义;其四,内部专职的常驻神职人员;其五,影响力可辐射的信众群体和非信徒人群;其六,与其他非世俗的和世俗的单位之间的联系,这六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复合的、工具性的理性国际关系行为体。本研究的基本假设是:宗教功能单位的政治行为是符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矛盾统一的选择结果,但又主要偏重价值伦理追求。宗教功能单位根据自我对政治社会宗教局势的权力、地位的认识形成不同的对外行为取向。仪式、言论、民间文化外交活动、网络互动、对宗教文化艺术符号的运用等是单位可选择的策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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