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概念界定与辨析
暴力冲突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活出现频率极高的现象,宗教信仰是人类对社会生活进行精神反思的体现,世俗与非世俗的环境并没有绝对的分隔屏障,“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151)到今天仍然还是理想状态。宗教与国际政治非但无法隔绝,反而随着冷战后意识形态竞争落幕,宗教的作用和影响愈加彰显。尤其是当不同地域、不同信仰的民众团体以成规模的暴力形式表达抵制、抗争和示威的立场,用破坏性的冲突活动以期实现政治利益诉求仍然属于不可回避的国际政治现实问题的时候,在国际关系学科的研究中如果仍然把研究的目光停留在感性地、抽象地、笼统地谈论的宗教对国际政治、对暴力冲突的影响,或者宗教与国际政治、暴力冲突之间的关系这样宏观性描述的层面,总不免让聆听分析的求真者们和渴望操作的行动者们觉得有些隔靴搔痒。本书试图从学理上思考与回答:宗教的领域里是否存在参与国际政治生活特别是冲突性交往过程的最基本行为单位?这些宗教性质的功能单位与群体间暴力冲突循环之间是否存在规律性的行为轨迹模式?宗教功能单位对区域内群体的冲突产生、持续或者终结能发挥何种程度的推动力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宗教与冲突,为了力求准确认识和探究宗教功能性行为单位与群体间暴力冲突确切的关系结构,有必要对于本书将要涉及的宗教与冲突两大宽泛的概念系统进行细化界定。
(一)有关宗教:宗教介入与宗教功能单位
本书的研究视角将主要集中于国际政治学科。鉴于此书考察的是宗教功能单位在地区暴力冲突中的行为表现、社会互动和交往规律这些政治性指标,因此当本书中单独指称宗教这一概念时将不完全遵循或者倚重宗教学分支的定义,比如宗教哲学(philosophy of religion)和宗教的哲学(religious philosophy)领域。应该说,尽管本书也将探讨宗教性政治行为,然而这种阐述的定位与强调宗教社会行为关系的宗教社会学(sociology of religion)(152)在严格意义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宗教”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意味着人对自身存在和自然终极奥秘的深层思考。而宗教的内涵又不仅仅局限于人的头脑。宗教社会学先驱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宗教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范畴:信仰和仪式。也就是说,宗教是必须将“神话、教义、仪式和仪典”各部分综合加以考虑的复杂体系。(153)国内宗教学前辈吕大吉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将宗教定义为“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54)。吕先生的著作反复阐明他被我国宗教学界广泛接受和讨论的“宗教四要素说”(155)。国内知名宗教学学者卓新平肯定了在全球化时代的宗教仍然包括人类在信仰中的“生活、体验、思索、感悟、行动和见证”(156),这些涵盖了思想和行为双重要素。
然而,应该客观地说,且不论神学领域,传统宗教学学科对宗教的理解和定位与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宗教并不完全重合。宗教在政治视野中所承载的意义错综复杂,有时甚至排斥了精神灵性,超越了单纯的宗教本身,尤其是宗教被置身于一些特殊地区的时候,比如存在冲突性信仰竞争甚至对抗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内,抽象宗教的具体化实践者,宗教基本行为体,也就是本书中所称的宗教功能单位往往需要在承载保守的宗教义务的同时,无论是主动地还是被动地,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践行着隐性或显性的国际政治参与功能,并由于这些政治性介入而使其对某些地区局势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力。
“宗教介入”(157)和“宗教功能单位”是本书认为在政治环境下的宗教体系里必须要重点诠释的两个概念。在进一步介绍这两个有政治意味的宗教性概念前,需要说明的是:宗教在本质上涉及超越人类既有经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时长期历史发展也证明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组成部分,宗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针对宗教参与国际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主体与地区暴力冲突共存关系的研究,并不宜涉及对宗教信仰本身的价值判断。换而言之,某一个宗教教派是否是一神教、是否倡导绝对神权等宗教类型上的特征差异都不应该作为政治是非判断的先验依据。这是本书探讨宗教介入和宗教功能单位概念的基本限定前提。
1.宗教介入
宗教概念本身没有体现参与世俗政治的内涵,伴随“宗教全球复兴”(158)的时代背景,宗教正在比冷战前更大程度地介入国际政治。从后果来看,在大多时候,宗教介入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更容易被外界注意到,比如宗教教法对本教群体或者不同宗教信众的压制、宗教保守势力与恐怖主义的瓜葛、宗教的极端政治倾向、对所认为的异教群体的迫害、以宗教划界的文明冲突等。(159)对宗教行为体而言,尽管有消极后果,但介入政治的初衷却往往是为了维护宗教利益。本书指的宗教介入(religious involvement)主要是宗教行为体在政治界阈的介入,更多探究政治性参与层面上的行为及影响,而不是将冲突爆发的原因简单归咎于宗教性行为。
有一组涵义相近的“宗教介入”英文词汇,分别是:religious involvement,religious engagement、religious interference和religious intervention。这些都可以被译为宗教介入,但内在含义在宗教作为行为主体其主动卷入政治性事务的程度上,存在由弱到强的细微差别。本书更倾向于选择中性意义的religious involvement。
在基督宗教信仰为主的西方政治文化中,按照艾伦·赫茨克(Allen D.Hertzke)的观点,宗教介入国内政治的途径主要是:其一,宗教利益团体直接在政治机构、立法机构的游说;其二,宗教组织成员或领袖凭借宗教色彩的个人魅力抑或组织魅力,间接引导政治领袖和政治组织的态度取向,继而对政治部门输出的政策产生影响;其三,宗教行动主义者实质性政治介入,比如宗教人士基于对生命的敬重而参与无差别的反战活动,从而影响国家内政外交政策。(160)当然宗教在国内政治介入的必要条件是:宗教,或者宗教文化,在这个国家里具有相当重要的认可度。比如宗教介入在世俗化程度较高的西欧各国政治机制内的效果,可能就不如非世俗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小布什执政时期的美国政府。
宽泛地讲,宗教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依托机构,其二是凭借教义思想。宗教介入国际关系,或者说国际政治生活的路径依此可以大体分为有形和无形两个维度。一方面,宗教依托制度化的组织机构和外在的宗教行为从具体化并且有形的社会存在维度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区域政治,比如地区安全;另一方面,宗教以宗教观念、宗教意识的形式从意识形态的维度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群体乃至国家、区域整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政治语境下的宗教介入其典型特征在于:其一,宗教的政治性介入附有伴随信仰背景的强大道德感召力,又因由信徒内在的宗教义务而考验涉及各方信仰上的虔诚度,由此与其他利益团体的政治介入区分开来。宗教介入的合法性授权来自神圣经典文本和教义。当宗教介入的主体承载了民族历史文化象征,或者扮演了权力斗争的受害者角色的情况下,这一特征就更加凸显。
其二,宗教的政治介入与政治参与和传统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介入和政治参与概念也有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中,政治参与一般表现为普通公民或团体在体制内的合法政治行为,其目的是影响政府政策操作。虽然也有学者主张广义上的政治参与应该包含所有试图影响政府的行为,(161)但自杀式爆炸、绑架、暗杀、叛乱这类挑战政治权威的体制外非法行为既不属于政治生活的常态,也因为一旦归入讨论范围造成界定外延的无限扩展而丧失其学理意义,因此被排除在普遍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之外。本书涉及的宗教介入其目标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威权政府,在中央政府统治力较弱、国家动荡不安的地区,宗教凭借本身的跨国属性超越国内舞台试图并且也有能力直接影响重要的国际间、区域性对该地区和影响力辐射地区组织机构的相应政策偏好。
目前国际政治研究中有关宗教介入的内容存在三点局限:其一,并没有可以充分解释宗教介入的现成国际关系理论框架。对暴力冲突过程中的宗教介入,西方学界主要选择围绕宗教基要主义、宗教恐怖主义和“文明冲突”三个层面展开论战,(162)但并没有达成具有广泛解释力的理论共识。其二,国际政治关系交往中宗教介入,其具体影响力取决于宗教行为体对认可度更高的“软实力”运用的能力,而在研究结论上也往往存在被“软实力”分析所覆盖的现象。其三,全球化语境下,不可回避的都市化、工业化趋势不断地侵蚀着宗教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价值土壤。对多数发达国家而言,这些转变的结果意味着国内宗教势力进一步世俗化,但在发展中国家,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发展中国家内宗教安抚了经济技术发展落后导致的失落情绪,宗教反而在这些国家大举复兴。但另一方面,对那些宗教复兴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宗教介入使原本政治力量分散的国家不得不面临更多的“搅局者”,发生跨地区冲突的可能性反而增加了。对此转变,研究者重视不够。
2.宗教功能单位(www.xing528.com)
本书的主旨是要研究人们熟知的最贴近基本信仰生活的宗教,并且分析这种最传统和最基础的宗教具体化的功能单位,在地区性涉及宗教性质的群体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持续以及缓解过程中所选择采取的非孤立性出现的应对或者主导行为,并尝试对之作出解释。在本书的分析框架内,宗教参与国际政治生活,特别是冲突性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传统行为主体就是本书所指称的“宗教功能单位”。
宗教在国际政治生活、国际关系领域里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宗教在冲突中的角色定位尚有争议,对暴力冲突前后的宗教行为主体和基本功能单位进行界定并且尝试具体分析这种功能单位的表现便很有意义。除了从文明和文化角度的认定,在近年来宗教与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西方学者一般将宗教视为国际关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跨国宗教行为体”(transnational religious actor)(163)是跨国市民社会的必要参与者。大量研究所针对的所谓冲突中的宗教行为体事实上可以分为两个极端倾向:要么把谴责引发暴力冲突的矛头不加细分地指向宗教恐怖主义,要么就认为平和的宗教行为体,尤其是宗教领袖和宗教慈善机构,都能够对转化冲突、建设和平作出贡献。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恐怖分子、宗教领袖个人、宗教慈善机构等等这些行为体都存在参与宗教性地区暴力冲突的可能性,但既有的冲突研究中缺失了对传统意义上以教堂、清真寺、庙宇、会堂为基础载体的宗教基本功能单位这一层面上的宗教行为体(religious actor)的界定,而事实上地区暴力冲突中的宗教功能单位是左右动荡社会秩序转化进程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之一。本书所定义的冲突中的宗教基本行为体即“宗教功能单位”,它既可以是最神圣的灵性表达平台,也可能是产生不宽容和仇恨情绪的基地;它既可能是麻烦的制造者,也可以是和平的缔造者,具有神圣的两面性。
国际关系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有鲜明的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国家主义立场,华尔兹将所有类型的行为体(包括国际组织)简化为国家行为体,把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唯一的基本行为体,将对国际机构有实质性影响的大国视为单元,而单元的排列、单元功能的差异和单元实力的分配三者结合组成了国际政治系统的结构。不同宗教和宗教行为体的性质差异和等级差异都很大,因而在进行具体分析的时候很有必要划分出基础的、正统的、抽象的和适用面广、解释性强的分析单元,而本书正是试图将宗教功能单位这一基本机构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大多数现代宗教内部都存在一个等级结构,宗教行为体从功能和规模上分常常是教派、组织、机构等等,但是有些宗教内部包括不同宗教之间和不同宗教行为体之间是无管制的,这一特质和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结构非常相似。结合宗教学和国际关系学对基本单位的定义,为了更好地、更客观地调研取证和量化统计以及相互对照,本研究综合抽取“宗教功能单位”作为本研究基础分析单位的名称,而对宗教功能单位要加以细致界定,增强这一概念的解释力。
宗教功能单位的核心定义是:拥有固定实体的礼拜与静修处所,以布道、说教、传播宗教文化、举行宗教仪式为基本职能,信仰超自然实体,开放性的行为体单元。它包括不可迁移的宗教场所、所秉持的精神信仰及其激发的伦理价值观、举行的膜拜仪式、内部的教职人员、影响力辐射的信众群体、与外部相关组织机构的宗教性联系,六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复合的、工具性的理性宗教功能单位。本研究的基本假设是,成为宗教功能单位的政治行为是符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矛盾统一的选择结果(具体论述详见第一编第一章)。本书为了更形象具体地解释宗教功能单位,选取的研究案例是科索沃战争爆发后至今,科索沃梅托西亚地区一所著名的东正教隐修院和一座当地最大的伊斯兰教清真寺。
(二)有关冲突:地区暴力冲突与宗教性的地区暴力冲突
冲突有三个纬度的状态:观念上、价值观角度的对抗、攻击性行为以及群际间关系上的交换障碍。(164)观念上的对抗是指在同一环境下自身获取的规则、目标、价值判断与他者相左,沟通和宽容是缓解意思冲突的方案建议。仿佛遵循终结丛林法则的弱肉强食行为要有强有力的外部管理和压制。群体间差异,社会分层的不公等等带来的群际关系上的隔离和互动障碍的调解,需要健康有序的群体间流动。一般而言,冲突指的是“某一可认同的人群(不论是部落、种族群体、具有相同语言的群体、具有相同文化的群体、宗教群体、社会经济群体、政治群体还是其他群体)有意识地反对一个或几个其他可自我认同的人群,原因是它们追求的目标互相抵触或者看上去相互抵触”(165)。冲突社会学学者刘易斯·科塞尔(Lewis A.Coser)对冲突的定义是“有关价值、对稀有的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对立双方的目的是破坏以致伤害对方”(166),他们“在由于不满意现状而联合在一起的限度内构成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167)。冲突产生和重复出现的频率远远超过战争,战争的爆发一般涉及政府的决策,而冲突出现的动源更为多元。
1.地区暴力冲突
冲突存在于所有社会中,无论这个社会运转良好与否。即便是表面上看上去稳定、平和的社会中也会存在各种冲突,无非是烈度上有所差异。按照三个维度冲突状态的划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会指向暴力行为,在大多数语境下,冲突仍然处于潜在隐性的水平。本书主要关注的是反复出现持续性群体间攻击、伤害、破坏行为的社会冲突。
暴力是指在群体成员协同互动过程中对他者实施肉体、经济上直接和短期的物质性伤害。按群体成员的协同度划分,暴力自身有从高到低类型差异:竞争的仪式暴力、表现为强制手段的集体攻击破坏、追求遭到禁止的目标的即时伤害、攻击对方财产的小规模战斗、个人破坏性互动、在参与非暴力活动中的秘密攻击以及潜在暴力方式的威胁。(168)此外,地区暴力冲突概念中的暴力显然不是指个人之间的争斗,不论是暴力行为的实施者还是被攻击的受害者都应是两人以上的协同者或者群体的符号象征。
地区研究在二战之后出现和发展。地区的概念包含政治实践和相互依存两个模式,地区既被嵌入全球化世界体系的进程,又有着国际进程打破现有国家边界后与霸权国家、地区核心国家、较小国家、非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之间的联系。地区的定义广义上讲包含传统地缘政治的物质主义定义、批判地缘理论的理念主义定义和行为主义理论定义。在对地区形成的评判逻辑上本书的地区概念同卡赞斯坦的观点相类似,(169)综合了地缘地理层面的划分、政治因素整合的造就和政治实践重塑三种地区秩序理论视角,但本书分析的地区实际上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洲际大陆划分。不管是巴尔干还是梅托西亚,这些概念本身就不单纯是地理词汇,严格地说它们所代表的所谓地区更接近文化的过渡区间,是地缘基础上的长期历史进程中逐渐塑造的民族、宗教、文化交汇区域,并在人们社会、政治生活实践中不断重构和进化。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中地区暴力冲突的概念为:在地缘上被政治实践所建构的认同交汇区域内,为争夺竞争性利益,群体协同互动造成对方物质性伤害的对抗行为和状态。
2.宗教性的地区暴力冲突
定义一场暴力冲突的宗教性质,借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界对于种族冲突性质的界定逻辑(170),则“如果参与冲突的行为者或者群体认为他们或者对方使用了宗教标准”,那么这场冲突就可以被认定具有宗教性质,是为宗教冲突。
依据国际关系传统经典现实主义的观点“以权力界定利益”(171),这一逻辑也可适用于宗教利益的界定。宗教利益或可理解为教士和普通信众两个群体的权力,而这里的权力既包括信仰上的影响力,也涵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科塞尔关注的是社会内部群体之间的对立冲突,但如果扩大其社会冲突定义的应用范围到属于社会间活动的国际政治领域的地区层面,涉及宗教因素的地区冲突就本书而言意味着:在某一地区范围内,认可同一宗教的群体为了追求宗教资源和谋取宗教利益而有意识地伤害、消灭其他宗教认同群体的相互斗争。宗教资源分为物质性资源和情感性资源两部分,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群体、宗教场所、宗教捐赠等,后者包括情感上和文化上的认可、同情等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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