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子女抚养纠纷调解要点
子女抚养纠纷都是父母离婚或一方再婚时发生的。父母的离婚,一个完整的家庭破裂了,想必会给子女带来伤害和心理变态。所以,调解子女抚养纠纷的原则是尽量减少因父母的感情破裂给子女带来的危害,尽量注意保护好子女的权益。
一、充分考虑子女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法定抚养教育及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也有非常密切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般都忙于工作,很难有时间顾及子女。特别是农村,外出打工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家庭的子女都是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着看管,并负责生活和学习。很多孩子还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住在一起,孩子已习惯和适应这样一个亲切温暖生活和学习的环境里,一旦改变,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影响肯定是不利的。所以,调解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改变的影响程度,如果孩子在原生活环境表现很优秀的,能让他继续完成小学或中学学业更好。
二、注意征求子女意见
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调解中,需征求10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具备一些自己的主见的,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由他本人说出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好一些,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他带来的伤害。现实中,经济能力强的一方与子女的感情往往不如另一方,很多女孩子都喜欢跟母亲一起生活,他们觉得母亲细心、体贴、容易交流。在很多的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上,由于子女的意见,最终改变了父母的意见而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三、注意父母的综合实力
综合实力是指父母的经济实力、文化水平等综合情况。父母的文化水平相对高一些,对子女的学习有帮助,对子女的影响或许更好一些。经济实力好一些,对孩子培养会有利一些,特别是子女有志向进入高等教育或研究生、留学的,经济实力也是应该考虑的。虽然子女不跟经济强的一方直接抚养,经济能力强的一方也可以帮助解决其费用等问题。孩子跟谁一起生活,从孩子培养的角度和方向可能不一样,会使孩子今后的生活步入两个不同的轨道。彼此的环境,生活条件不一样,子女的求学、求业就会有所不同。所以,跟谁一起生活,或许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四、争取抚养费事实上的公平
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和给付的方式等经常会发生纠纷,这也是落实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关键。双方争议中常见的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数额高一些,而给付的一方愿意给付的数额会偏低一些,甚至拒绝给付。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生活不富裕的离婚家庭或双方争着要抚养小孩的情况。如何调解这些纠纷,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先详细了解双方的经济来源,特别是给付方的经济条件,然后用单独交流法给直接抚养方与给付方做不同的劝说工作,提出不同的意见供各方参考,设法逐渐拉近双方的距离,然后达到解决的目的。如对直接抚养方说明,可以按市民或农村一般的生活水平来计算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如说服给付方,可以按其实际收入20%—30%支付抚养费。给付方是男的,可以提醒他:一个月少抽几包烟,少喝几瓶酒,何必苦了自己的孩子。当然,给付方若家庭负担比较重、父母多病或企业不景气等实际困难,可低于以上标准;若给付方经济条件好,无过重负担,而且直接抚养方经济能力差,给付方应该增加一些抚养费。(www.xing528.com)
2.每一个家庭,夫妻的收入不可能是相等的。大部分家庭男的是主要经济支柱,经济能力比较强,有些家庭经济收入全部是靠男的,女的只会做家务,或后勤工作。所以,夫妻离婚要求绝对平分承担子女抚养费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要详细了解各方经济能力,区别对待,如男方是给付方的,有条件的可以多给,如女方付给男方的,若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可以少给。做到在子女抚养方面的事实上公平。
3.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也是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按月、按年度来支付经常会出现给付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甚至拖欠而引发纠纷。调解实践中发现,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的话,能在夫妻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时一次性从中提取将子女抚养至成人的全部费用给直接抚养方是最好的选择。一次性支付可以避免以后不该发生的纠缠。假如给付方不放心抚养方的子女抚养费使用,可以邀请抚养方代表出具担保。
4.离婚纠纷中,经常会发生双方都争着要抚养孩子,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特别是男孩子。作为男孩的父亲,有时候表现出孩子跟谁一起生活都无所谓,但爷爷奶奶的态度就不一样了,他们坚决要把孙子、孙女要过来抚养,并且自愿放弃向女方索取子女抚养费。爷爷、奶奶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等或给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当然可以选择由男方抚养子女并说服女方。倘若女方得不到子女抚养或离婚后生活会发生短暂的困难,提出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抚慰费或生活安置费的,可以从女方长远利益考虑这一问题,提醒女方子女抚养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鼓励女方将男方有争议的精神抚慰费或生活安置费,全部或部分作为子女抚养费由男方收起。这样,对男方来说空付、空收,说服工作比较容易,对女方来说,自己有承担子女抚养费心理得到平衡。另外,晚年万一需要子女照顾,可以理直气壮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女方也容易接受这个方案。
五、借助父母子女间感情,落实子女抚养
在解决抚养子女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双方都争要孩子,舍不得孩子。也有父母双方的态度模糊不清,表现出“给我也行,给他也行”。极个别的,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等现象。不愿抚养子女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的是当事人已经准备与第三者结婚或离婚后打算再婚,怕孩子会影响自己的再婚;还有孩子体质不好,或有不治之症;自己无能力或无时间抚养子女等。调解时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个人表现等耐心说服予以落实。如果孩子是10周岁以上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先单独向孩子说明跟谁一起生活的利弊关系,让孩子自己选择,再让孩子当场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双方都要子女的,在孩子表示不愿意跟一方一起生活时,另一方也就自愿放弃直接抚养的权利了;对双方都无所谓的父母,当孩子表态要跟自己生活时,自然会被感动,会产生不论多难也要把孩子养大成人的想法;对于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的,因孩子是自己的亲骨肉,当孩子表态后,一般不会推卸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
六、耐心说服,维护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随着抚养子女的落实,双方经常会为子女的探视权发生纠纷。探视权纠纷大多是离婚双方的矛盾较深,害怕对方将孩子带走,还有要求探视的一方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支付抚养费太少,引起直接抚养方借口不给探视的权利。应该明确父母探视子女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要劝告直接抚养方,任何人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不过,可以就探视权之纠纷说服探视方尽最大努力多承担一些子女抚养费。另外,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或幼儿园等部门进行监督,保障探视的顺利进行,并在约定探视周期、地点、时间长短等方面达成协议。探视权的纠纷一般只发生在离婚后的不久,当时,双方对立性强、防范意识过分,时间长了,双方的心态就会平静下来,能以平常的心态处理这些问题,很多离过婚的当事人,事后发现自己在曾经发生过的夫妻纠纷中的欠缺和愧疚。
七、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出发,协调子女抚养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双方随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各方面的条件变好变坏都是正常的现象,但条件的好坏也影响到子女的抚养,条件变好的一方,为了更好地培养子女,也想把子女变更为自己抚养;再婚后继父母为子女抚养事经常发生矛盾的,想变更子女抚养;生父或生母一方因健康欠佳,怕照顾不好子女要求变更;也有因子女有病,医疗费用大,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借口要子女抚养变更等。所以,离婚以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增减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调解时,要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目的进行调解。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因子女与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一起生活已经习惯,变更抚养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则上不轻易变更抚养关系,倘若直接抚养一方因病或家庭经济等困难,或再婚家庭成员对子女歧视等情况,只要双方同意,认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应给予变更;有一些子女经常来往生父母双方的,子女既熟悉不直接抚养这一方的环境,也愿意变更到另一方的,实际上只要双方履行一下变更的法律手续就行了。有一些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借口孩子难以管教等理由要求变更的。调解时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如是推卸抚养子女的行为,要耐心教育,不能因困难而推卸或抛弃子女,如确是身体或生活等有特殊困难,可以劝导另一方尽量给予增加抚养费,倘若另一方愿意接受抚养,只要不影响子女的成长,当然可以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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