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结束原有婚姻关系而再婚后,其子女与其后婚的配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称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后婚的配偶是继父母,继父母称其配偶与前婚配偶所生子女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形成的原因只有两个:一是夫妻离婚其中一人与他人结婚。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再婚,其子女与后婚配偶就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该规定来看,只有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才能适用与形成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实践中要视继父母子女间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当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时,如其已成年或虽未成年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还是由生父母提供的,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即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2.继子女在其未成年时,继母或继父对其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的是继父母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抚养教育的费用,因为继父母所尽的义务与婚生父母所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稍有不一样,因为极少是子女出生后就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所以,没有必要十分计较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时间。因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将来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www.xing528.com)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由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的变化及抚养关系的变化会导致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如果婚姻再发生变化也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产生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时,或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但对于生父母双方都死亡的未成年继子女,因无人抚养,若其与继父母子女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否则会影响继子女的生活与学习。
2.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要视不同情况而定: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由生母或生父进行抚养,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自然解除;继子女的生父母都已经死亡,未成年的继子女因无人抚养一般不予解除;继子女已接受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除非继父母自愿放弃要求继子女的赡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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