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继承纠纷的调解方法
一、确定继承人
继承纠纷大多是发生在亲属之间或与亲属之间有密切关系的成员之间,彼此为利益分配问题而发生纠纷,多数往往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或收养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利益错综复杂。所以,调解继承纠纷时,首先必须理顺法律关系,确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再确定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然后再确定哪些是遗嘱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哪些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是否有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等。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对被继承人尽较多义务或对遗产有要求的人,应列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然后从上而下用辐射形式的图表予以确认,不要遗漏。
二、遗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死亡者生前占用公有或租、借的财产则不属于遗产,与配偶、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算是遗产,还包括死亡者的存款、债权、有价证券等。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的财产,对于贪污、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等,要用遗产进行清偿,清偿之后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对遗产已进行分割,如果发现被继承人还有未清偿的税款或债务的,由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超过部分则不负责清偿。(www.xing528.com)
三、耐心说服当事人依法调解
继承纠纷的案件法律比较复杂的,一定要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让当事人明白,只有当事人理解了才能进行调解。有些当事人会有很强的私欲心,既主张自己继承的部分,又想占有他人的继承部分,必要时要点破其意图给予压力使他不能得逞。很多农村还有一种陋习,常在同一继承顺序的兄弟中,长子会以长子或长孙的名义另提出要求,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但在不占份额的情况只要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同意,略表一点意思也是允许的。
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是重男轻女的现象,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应当分得遗产,这是旧社会男女不平等的一种现象,是不符合《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所以,要予以纠正,但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的扶养义务主、次程度不一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调解继承纠纷是个复杂的过程,因为纠纷的现实表现不一样,继承人的方式、身份不一样,所以,要视案件的特点,对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在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耐心解释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唤醒彼此的亲情关系,对受被继承人扶养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可适当予以调整,让遗产继承达到事实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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