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所谓夫妻,必须是男女双方已办理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因为离婚是涉及个人人身及相关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离婚的申请必须由有离婚意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亲自表达出来,不允许他人代替,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但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或办理离婚手续时,本人必须到场,而不能由代理人来表达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
二、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离婚是对合法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法律效力。我国的离婚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来完成。行政程序即夫妻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领取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受理,以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来解除婚姻关系。经人民调解或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而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无法律效力。
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如相互之间的扶养、扶助义务,财产共有的权利等。个别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判决书已明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共有财产另案处理的例外。
三、离婚与婚姻无效不同
婚姻无效是因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而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就不是法律认可的配偶关系,《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www.xing528.com)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离婚与婚姻撤销不同
婚姻撤销是已存在的婚姻,违反法律规定而予以撤销,自撤销后,婚姻就开始无效。《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离婚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提出离婚的一方,还是被提出的一方,法律都赋予相等的地位,包括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进行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