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的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现实中许多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般都能即时履行完结,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按照协议的约定,当事人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分期履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协议的履行,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事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如调解协议内容即时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也可以视为共同申请。
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结果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调解协议有效,另一种是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www.xing528.com)
调解协议具备以下情形的,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协议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司法确认来衡量调解协议质量的话,能够促使调解员进一步认识到以法调解的重要性,同时也加深了对调解协议文书制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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