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纠纷迎刃而解,协议兑现自觉
人民调解本身是由我国民间调解方式演变过来的,之所以能够延续并得到发展,是因为它契合了我国特有的在乡、区熟人社会中,人们所追求“无讼”、“以和为贵”的处世理念。对于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长期有着交往的当事人而言,纠纷触及相应难以量化的利益瓜葛,而又不想伤及彼此维系的情感时,运用温和的调解,正是他们所乐意接受的方式。社会发展到今天,党和政府对立法十分重视,法律也日趋完善,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逐步深入。但我国还有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老百姓,法律的意识淡薄,对待刚性的诉讼结案的方式不容易接受,诸如婚姻、邻里、赡养等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走到诉讼的地步,人们都会认为双方记恨太深了。一个几百口人的村庄,几代人也发生不了一件民事纠纷的诉讼案子。如有发生,似乎几代人也忘不了,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无讼”理念。曾经有一个乡村老人告诉说:“调解好比夫妻吵架,和好了就没有裂缝了;诉讼好比离婚,记恨深了才恩断义绝。”另外,调解不会把规则强加于对方,而是使当事人双方重新了解对方,通过纠纷的调解,使当事人双方彼此的关系重新获得一个新的理解。调解的功能是让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关系。例如:有些离婚案件调解成功的话,双方就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后,参与调解的亲属还会让当事人及亲属一起聚餐一次,做到真正好聚好散的和谐气氛。
调解是在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进行的,所以更具人性化和包容性。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会顾及熟人的面子,欲用非绝对明确界线来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处于各种有利的模糊状态。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是非,不需要像法院判决那么明确。对一些有争议的、法律上还没有绝对明确的,如精神损失费等,既要满足受赔方的心理要求,又要考虑到赔偿方的经济能力,可以在赔偿数量上争取双赢的结果。又如劳动事故赔偿,按无过错的赔偿原则,即使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自身伤害,企业主也要承担全部的工伤医疗费等。曾经有一起残疾评定为六级的劳动事故纠纷案件,个体业主已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等后,以无能力再支付残疾赔偿金而导致工伤者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多元,终因业主无支付能力而使判决无法兑现。伤残者知道,即使申请法院执行,也无济于事,最后,只得求助人民调解帮忙解决。人民调解通过村干部,动员业主的亲属、邻居以捐助的形式予以集资,待凑了接近判决的赔偿金额五分之四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伤残者承认赔偿方无赔偿能力,自愿放弃法定赔偿的不足部分,业主因赔偿不足向伤残者频频鞠躬道歉,伤残者感叹说:“钱虽然少了一些,但人民调解细致的工作与企业主的真诚道歉,我心里已经满足了。”(www.xing528.com)
诉讼案件经常会出现经法院判决以后,拒绝执行、上诉或上访等事件的发生。而人民调解的案件,因双方是自愿和解的,调解的结果都是当事人或亲属承诺,并由当事人和参加代表签字画押的。所以,调解协议当事人都会自觉兑现的,很少有反复的,不少案件还当场兑现,真正达到案了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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