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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效果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不断普及,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人民调解纠纷的案件呈下降态势。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领导的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视。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效果及其重要性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与抗战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使用这种调解方式比较普及。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灌输追求和谐中庸的思想和追求“无讼”的境界没有改变,原来传统的民间调解,到清末民国演变为商会与乡绅断案,在解放区老百姓当家做主了,由普通老百姓即人民来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在解放区人民调解是很受欢迎的。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现代化的演变,充分承扬传统民间调解的优势,迎合人们追求“无讼”、“以和为贵”的处世理念,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现代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人民调解是以基层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小区以及乡、镇为单位,配备既有社会影响力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调处民事纠纷,隶属于筹建人民调解的基层村、居或乡、镇领导,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指导和培训。据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人民调解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高峰,1986年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总量730.7万件,而同年的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98.9409万件,诉讼案件仅占调解案件13.5%,人民调解与诉讼案件的比例8∶1,尤其在中国广大乡、村地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远远超过选择诉讼的方式。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不断普及,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人民调解纠纷的案件呈下降态势。但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能让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的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做到案了事了,无执行难、无上访。特别是一旦发生纠纷,不待双方滋生很深怨恨就能得到解决,这都是诉讼很难达到的效果。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内容日益复杂化,人民调解的不足也逐渐呈现出来。不少法学者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司法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水平。(www.xing528.com)

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及其演变,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民间世俗社会的需求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下人民调解得到迅速的发展。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还有公安调解、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以及消费、劳动等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了广大调解的体系,其中人民调解牵涉面较广,调解总量较多。依靠社会力量调解纠纷的应该称为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及诉讼内调解形成了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给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领导的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视。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12月,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适应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的需要,党和政府都在不同时期相应地制定有关法律: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第37号令《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了第8号令《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这些都给人民调解的建设与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的实施,势必会加强和健全人民调解的建设,法律将在人民调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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