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信托业务
最早的信托是从个人信托开始的,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英国的尤斯制度及双重尤斯制度都属于个人信托。而现代社会中,特别是英国等国家还大量开展个人信托业务。本章主要介绍个人信托业务的一些基本知识,并分析其主要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概述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概念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含义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信托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业务。
(二)个人信托业务的主体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也是个人,但不一定是委托人本人,如果两者是同一人则是自益信托,否则称为他益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因此,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分为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两大类。
从最早的信托业务出现以来,发展到现在,个人信托都能按照客户的目的,对各种财产进行有效规划与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与财富的不断增长,人们迫切需要更多有效的理财方式实现财富的积累,个人信托将会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
个人信托具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的多样性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作为服务对象,个人的需求是多样的,而个人信托则能很好地实现人们的多种目的。这些目的包括:
1.累积财富
财产的持有者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受托人,由后者按照合同规定做出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实现累积财产,避免财产过多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
2.专业管理
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财产移转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往往是具有较丰富的金融知识与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专业的信托公司汇聚了大量的金融人才,这样可借助这些人员的管理与经营能力,实现专业管理。同时,信托机构将诸多委托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又可以增加投资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为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3.指定受益人
委托人(即财产的所有者)在个人信托合同中可以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实现财产收益的合理分配,避免子女依赖心理,减少家庭纷争,实现委托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
在个人信托中,专业人员可根据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的需要,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为委托人妥善管理与处置财产,满足个人及家庭在不同时期的理财需求。
5.规划遗产,造福子孙
在个人信托中,很大一块是对身后的遗产进行管理,这不仅可以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而且可以减少后人因缺少财产管理能力所造成的财产缩水的不良后果,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二)弹性及隐秘性强
与其他信用活动相比,个人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个人信托的财产形式多样,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都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而且,个人信托内容的设计灵活,当事人可通过信托文件灵活多变地进行设计,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都可以依照委托人的特殊需要而灵活制定,实现多样化的利益分配、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等多样化目的。
依照各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为委托人及信托财产保密的义务,这样也可以避免财富运用情况外泄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可以保持财产的完整性
人的生命再长终有停止的一天,如何使财产在所有者生命终止后,仍依照其意旨去执行,以维护财产权的完整性,提高效益,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
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使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在受托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范围,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全委托人的财产完整,达到让信托财产继续经营的目的。
(四)受托人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
个人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但不管个人或机构,在接受个人信托业务之后,都承担着较大的责任,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这就是个人信托不同于法人信托的特点。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地体现在监护信托这一业务上,受托人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还承担着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责任。
三、个人信托的适用主体
个人信托的适用主体是十分广泛的,一般来说,可以运用个人信托的委托人包括:(1)在投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人;(2)有钱却没有时间理财的人;(3)希望享有专业理财服务的人; (4)想把财产移转给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5)希望贯彻继承意旨,约定继承方式的人;(6)家有身心障碍者;(7)家财万贯并想隐匿财产,避免他人觊觎的人;(8)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情况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上述人员都可以借助个人信托来实现特定的信托目的,保障自己或受益人的生活。
四、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托来实现理财及其他目的,个人信托的设立及执行一般要经过以下基本步骤:
(一)确定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个人设定信托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检验受托人是否完成信托事务的标志,所以在设立信托时首先必须明确信托目的。个人信托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希望实现维护财产完整、财产的增值、隐匿财产、退休安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管理不动产等。
(二)确定需交付信托的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中心,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是无效信托。在个人信托中也必须明确信托财产。当然,个人信托的财产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三)确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按照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的当事人,信托受益权包括本金及孳生的收益两部分,可以有三种分配收益的情形:(1)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身;(2)他益信托,由委托人指定本人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3)部分自益、部分他益,如可以指定他人享受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利益,而财产本身却仍归委托人所有。
(四)选择受托人
受托人包括个人或机构,在我国多为信托公司。在选择受托人时,要考虑其合法性、资信状况、资产实力、专业人才配置、分支设置、经营业绩等,特别要考虑其是否拥有阵容强大的理财规划团队,以便为自己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与规划,提高财产的运用效果。
(五)签订信托合同
确定了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也挑选了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接下来就要通过有效的沟通,签订信托合同。
(六)移转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有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才能发生效力,受托人才能运用自己的身份有效地管理与处置财产。
(七)受托人履行职务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要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要恪尽职守、妥善管理,认真执行信托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
当信托期满或者实现了信托目的之后,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尽快收回信托财产并转交给合同约定的财产持有者。
第二节 生前信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财富的不断增长,生前信托在各国也有了长足发展。本节主要介绍生前信托的基本知识,并分析信托契约的有关内容。
一、生前信托的含义与设立目的
(一)生前信托的含义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这类信托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资金信托、债权信托、权利信托与实物财产信托等。
与不同的信托形式相适应,生前信托的业务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但不管是哪种信托,基本上都是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信托业务。在信托契约中双方全面明确地规定了各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二)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
1.财产管理
一些委托人由于缺乏金融知识或者是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生前信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从而大大减轻委托人亲自管理财产的负担。
[案例4-1] 信托的财产管理目的
王医生开私人诊所,收入很高。但他无管理财产的经验,以前曾做过一些投资却连连亏损。另一方面,由于他医术高明,病人源源不断,应接不暇,因此,他也觉得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理财,挣的钱一大部分要拿去缴税,剩下的钱他做了这样一些设想:他希望在60岁退休时,有足够的钱周游世界,也希望供女儿上最昂贵的私立学校。于是,他与某大银行签订协议,用他的财产设立一个信托,由该银行作为受托人,为他管理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并支付必要的税金缴纳及处理账务。
[案例分析]生前信托的一个重要运用就是(财产)管理信托,委托受托人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使之不受损失,并收取该项财产的收益和支付必要费用。王医生通过设立财产管理信托,就可以避免由于自己不懂投资理财专业知识乱投资所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大大减轻管理财产的负担,使自己能够专心于诊治病人,同时获取更多的收入。
2.财产处理
委托人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转换成另外的形式或者希望对原有的财产进行分配,比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在这些活动中,往往会涉及许多专业问题,如财产的价格评估、出售方式的选择、出售时机的确定及购买方的搜寻等,同时,往往还要涉及相关税收或其他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信托方式,就可以将这些问题统统交给信托机构去处理,大大节省了委托人自己的精力。
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另外,信托还可以通过隐匿财产来保全财产。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时,就必须将信托财产过户到信托机构的名下。大多数的法律都没有关于信托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也不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然而,这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移转,实际掌握权仍在委托人身上,这也可以起到保全财产的作用。
4.财产增值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往往具有较丰富的金融知识与投资经验,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借助这些专业人员的管理与经营能力,实现有效管理财产、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案例4-2] 信托的财产增值目的
张先生,36岁,在一家外企工作,还没有成家,通过十年的职场打拼,积累了几百万美元的外汇财富。由于工作非常忙,他没有时间和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只是将大部分外汇资金放进了银行,结果收益很低。最近听说一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外汇理财信托计划,张先生非常感兴趣,在咨询了有关信息后,决定将自己的外汇存款投入外汇信托理财产品,三年下来,张先生获得了十分可观的收益。
[案例分析]由于我国的银行存款利率不能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因此,存款的收益率相对较低,2010年12月26日央行再次上调利率后,一年期人民币存款的利率也仅2.75%。同样,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利率也较低,一年期美元存款的利率只有1%左右。对于希望实现较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存款无法满足其需求,而信托就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途径。
2003年8月7日,中国国内首个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美元贷款项目正式成立。之后,江苏国投、上国投等公司也不断推出外汇资金信托计划,这意味着在人民币资金信托计划之后,外币资金信托计划已成为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积极探索与尝试的一个新的业务重点。
2004年年底,上海国投向市场推出“白金”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截至2005年12月22日,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就已超过8%,远远高于银行外汇存款的收益。
由此可见,信托借助专家理财,可以做到安全、省心,收益又比较高,是成功职业人士实现财产增值的重要工具。
5.税收规划
目前,各国(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对于亲属之间的财产赠与及代际的财产继承都有较全面的税收制度,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的税率也较高,有的甚至达到50%,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这样,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财产规划的一个重心。
通过信托方式来进行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目的。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是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的,因此通过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交给下辈使用,这样,通过设立信托转移的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死亡的影响,并可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减少税收的缴纳,一举两得。
另外,成立信托对财产进行规划还可减轻甚至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与财产税等税务负担。
二、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大多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
(一)信托契约的含义
信托契约,也称信托合同,是信托当事人之间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是信托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它明确记载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全面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信托契约是一份较灵活的文件,每份信托契约的内容都会因其条款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些条款为了确切地针对客户的个别需求,可能以不同方式撰写。有的允许委托人中途撤销并终止信托,有的则不能撤销;有的给予受托人全权管理的权力,有的则绝对不允许更改。
(二)信托契约的内容
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信托目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设立生前信托对财产进行管理的具体目的,比如是为了保全财产还是实现财富增值,是为了对较分散和复杂的财产单纯地进行管理还是分配财产,是进行税收规划还是其他目的。只有目的明确了,受托人才能根据这些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处分。
2.信托财产条款
财产是信托的中心,生前信托的财产种类较多。各种类型资产,包括现金、证券、物业、交易及投资控股公司的股权,都可作为信托财产。此外,特殊形态的资产,如艺术品、古董、专利、版权等,也可纳入信托之下。但信托财产必然满足有价值、可转让、合法性等条件,同时委托人必须拥有对信托财产的产权。
3.委托人条款
在生前信托的合同中应明确财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及委托人保留的权利。在生前信托设立后,在满足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一般不干预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但在不改变受托人责任和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保留以下一些权利:包括撤回部分信托财产,增加其他财产,改变受益人份额和对受益人的分配计划,修改或增加信托合同条款,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可以废止信托合同等。
当然,如果在信托合同中有“不可撤销的信托”约定,委托人便无权更改信托合同的条款,更无权撤销信托。
4.受托人条款
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接受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的主体,他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的运用效果。在信托合同中应明确谁是受托人,及受托人享有的由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防止一些不利事件发生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目的的实现,委托人要对受托人的授权进行详细规定,比如规定受托人要保留原始财产,要负责信托财产的借贷、出租、出售、偿还债务、支付税款,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或通过代理人进行投资、借款、参与再组合,对实现的投资收益分配股息、资本利得,分摊各项费用,把增加的收入付给信托的受益人,进行现金和实物分配等。
5.受益人条款
在生前信托中一般要规定受益人或者确定受益人的范围,这样可以方便受托人及时地分配信托收益,也可及时调整信托财产的运用,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在这一条款中也可约定受益人的权限,以避免受益人不当地干预受托人的财产管理与处分。
6.受托人的报酬条款
在这一条款中约定受托人的报酬是如何计算的,以及受托人如何领取信托报酬。当然,《信托法》中也规定:对于信托报酬,如果信托合同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事先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增减其数额。
7.信托期限条款
信托期限条款包括信托合同的生效条款与终止条款。
信托合同应标明其生效日期,明确信托财产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手中。
信托合同也应明确规定信托终止条款。终止日期可以是确定的某一天,如某年某月某日合同终止,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规定合同终止于委托人死亡或受益人成人时等。
为了对受托人的财产管理进行一定的监督,信托合同一般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一年之内要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递交财务报告,说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财务报告应包括账目、会计说明和公证会计师的报告等。
9.其他信托条款
其他信托条款包括受托人的继任条款,以及委托人取消信托权利的条款。
10.签章
信托合同的结尾,应当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以明确双方的身份。
信托合同签字后,受托人一般应发给委托人书面凭证,即信托证书,待委托人按时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里,信托才告正式成立。
为了对信托机构的经营进行更好的规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对信托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7)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9)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10)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11)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12)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13)信托事务的报告;(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6)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生前信托的受托人选择
受托人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的运用效果。因此,委托人能否选择一个可靠的受托人是十分关键的。生前信托的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高度的信赖关系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关系的成立,除订立合同外还要移转委托人的财产至受托人的名下,因此,委托人是否相信受托人,愿意把财产转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与处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程度。生前信托的委托人要找一个自己信任的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高度的信赖关系就成为信托能否设立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信用风险
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须移转信托财产至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与处分。而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大小,即他能否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对财产进行管理,不仅关系着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否,也影响信托关系能不能继续下去。因此,在生前信托中,如果以个人为受托人,信用风险要考虑受托人的品质、过去的信用情况,还要考虑其未来环境变化对受托人产生的影响。如果是以法人作为受托人,也要考虑其过去是否发生过信托产品的违约事件。
(三)永续经营
生前信托的合同存续期视委托人的需求而定。由于个人的管理受到生命有限的约束,有时无法完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而法人则具有永续经营的特点,只要不发生破产,就可以一直经营下去,所以生前信托让法人受托具有更大的优势。
(四)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运用的绩效。受托人具有良好的专业管理能力,不仅能保持信托财产的完整性,更能达到累积财富的效果。因此,委托人在设立生前信托时必须对受托人的专业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及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比较,以便挑选管理能力强的受托人。
第三节 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之后各项事务的信托。最早出现的信托便是身后信托。身后信托确立的形式有三种:个人遗嘱、信托契约与法院裁决,但最主要的形式是遗嘱。
身后信托的种类也较多,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与特定赠与信托。
一、遗嘱执行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是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所立的遗嘱的信托活动,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遗嘱的有关知识。
(一)遗嘱
遗嘱是死者(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处分及其他事项做出安排,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只须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具备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4种形式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和代笔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但一般情况下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便无效。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管采用哪种形式订立遗嘱,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在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或欺骗,所立的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伪造与篡改的遗嘱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遗嘱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的意思表示,但它在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因为它是对其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做的处分,只能在遗嘱人死后才开始发生效力。遗嘱人在死之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知道遗嘱内容,更不能要求执行遗嘱。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便发生效力,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5)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自己行使。因此,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遗嘱。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
2.遗嘱有效的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这是对立遗嘱人主体资格的限定,具有遗嘱能力的人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但在中国,遗嘱能力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当然,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即可,订立遗嘱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因此他只能对他本人拥有的财产通过遗嘱进行安排。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为了保障各个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所设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要件,可以看出,下列情况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1)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4)违反法定程序所产生的遗嘱;(5)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承份额的遗嘱;(6)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7)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者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遗嘱。
3.遗嘱的内容
遗嘱信托的依据就是遗嘱,因而遗嘱应尽可能详尽与清楚,避免发生歧义,这样有利于受托人执行。一般来说,通过信托方式设立的遗嘱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申明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与合法性;(2)指定受托人及授权;(3)指定受益人;(4)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置、安排;(5)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6)特殊条款,主要针对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的特殊说明。
另外,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执行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的含义
遗嘱执行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按照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形式,将其生前所遗留下的财产进行规划,包括交付信托后的遗产状况,如何分配、处理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在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将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即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遗嘱信托是身后信托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委托人死亡之后信托契约才生效。
2.遗嘱执行信托的主体与客体
(1)遗嘱执行信托的主体。遗嘱执行信托的委托人是具有遗嘱能力并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各国对遗嘱能力的约定不尽相同,如日本民法规定年满15岁者、具有表达能力的人就能设立遗嘱信托。我国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托人是遗嘱人去世后执行遗嘱的当事人。由于遗嘱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遗嘱而指定的受托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该信托。如果接受了,就要尽职地完成遗嘱规定的合同条款。当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或不可能接受信托时,私益信托可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受托人,公益信托由公益事业主管部门选任受托人。
作为他益信托,遗嘱信托的受益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可以按遗嘱规定享受信托财产。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则遗嘱信托不能生效。与遗嘱人之间不属于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关系的人,一般不能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2)遗嘱信托的客体。遗嘱信托指定委托人处理其个人财产,因此,遗产必须是遗嘱人有权处理的财产。而对他人所有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是无效的,受托人也无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理。
当然,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动产与不动产等。
3.遗嘱执行信托的程序
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处理有关事项的一种信托业务,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签订个人遗嘱与信托合同。遗嘱人订立遗嘱,并与受托人协商采用信托方式来执行遗嘱,签订信托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还要进行遗嘱的公证。如果立下遗嘱时委托人未与受托人进行协商,那么后者在执行遗嘱之前,要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剔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并向死者亲属、受益人或他们的律师加以说明。(www.xing528.com)
(2)确立遗嘱执行信托。在遗嘱人死亡之后,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及遗嘱的规定,办理遗嘱信托。在具体执行遗产分配之前还要确认以下事项:
①确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首先应确认遗嘱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美国遗嘱法规定,死者的财产必须经过具有司法权的遗嘱法庭处理,由后者确定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法庭判决与遗嘱有出入,以法庭判决为准。
②申请遗嘱执行人。受托人要成为遗嘱执行人,应取得法庭的正式任命。遗嘱人过世后,其律师应立即起草一份任命遗嘱执行人的正式申请,并将这份申请与遗嘱原文及其他证明性文件呈交法庭,要求法庭出具正式任命书确定遗嘱执行人。
③通知有关债权人。受托人应向遗嘱人的债权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确认债权。此通知一般登于当地报纸。
完成上述三项工作之后,受托人可以着手进行信托财产的处理。
(3)清理信托财产。
①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后要在一定期限内对遗产进行清理,包括遗产数量的清点与价格的认定,通常以市场价值作为遗产的价格,也可以请估价师对遗产进行估价。另外也要对遗嘱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清理,支付应该偿还的债务。对于清理的结 果要造册登记,编制财产目录,详细记录各种财产与负债的种类数量与价值。在处理遗产过程中要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若在遗产清理期间财产受损,受托人应负责赔偿。
②安排预算计划。受托人要对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支付拟定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列出资金来源和用途。若遗产中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各种支出款项(包括债务、税款、丧葬费、管理费与信托报酬等),受托人要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上报信托管理委员会,接受后者的监督。
③支付债务和管理费用。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合理的债务,受托人应该帮助遗嘱人从信托财产或其变现收入中支付。如果应付款项大于财产总额,应优先支付债务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可由死者的直系亲属补足。
④支付税收款项。受托人应清算与财产有关的税款,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受托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应付的税款,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⑤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对财产再投资的条款,受托人在报税的同时应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
⑥编制会计账目。在信托财产清理过程中,受托人应编制合理而清晰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该会计账目必须上交遗嘱法庭;另一种是在办理有关投资和代理等业务时编制的会计账目,该会计账目无须上交遗嘱法庭。
(4)分配财产。会计账目获得批准后,遗嘱法庭会签发一份指示受托人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受托人可以对清理的财产进行分配。当然,受托人要制定一个分配计划,计划中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意愿及受益人的合理利益。分配财产时,受托人要负责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并要求受益人出具财产收据。
(5)结束信托。受托人完成信托财产的分配,并将收据上交遗嘱法庭,请求法庭注销该遗嘱信托。获准后,遗嘱信托宣告结束,受托人的遗嘱执行人资格也丧失。
由于遗嘱执行信托比较偏重于对遗产的清理与分配,这些工作属于短期性的,一般在遗嘱人死亡后一两年内即可全部完成。
4.遗嘱执行信托的优势
遗嘱执行信托除具备一般信托的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好处:
(1)延伸财产规划。遗嘱执行信托使得委托人能在身后仍按自己的规划运用和分配自己辛苦累积的财产。
(2)落实照顾家人的心愿。遗嘱执行信托让需要照顾的家人,特别是弱势成员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他们生活无忧。
(3)避免继承纠纷。遗嘱执行信托使委托人能在事先做好遗产规划,将各继承人可分得的财产清楚写明,避免子女之间将来发生争夺遗产的情形。
(4)解决财产共有不易处分的缺点。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财产的清理与处置,可以减少传统继承方式中发生的不动产由多人共同持有的问题,方便财产处分。
(5)税务规划。受托人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处理遗产税务问题,以合法减少税收的缴纳,有效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遗产管理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
遗产管理信托与遗嘱执行信托相似,都要按照遗嘱进行财产的处理。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异:遗嘱执行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的财产较多或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而设立的,受托人的主要作用偏重于对遗产的分配;而遗产管理信托主要是以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开展的信托业务。
遗产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尽职管理遗产的职责,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派或者由遗嘱人的继承人申请或亲属会议指派。
(一)遗产管理信托设立的原因
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因继承人自身方面的一些原因不愿或无法对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比如陷入失去亲人的悲痛而无法立即自理遗产、继承人能力不够而无法管理遗产等,可委托受托人代管遗产。
(2)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一时找不到该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存在与否尚不清楚,继承无法落实,在明确继承人之前需要受托人代理遗产管理。
(3)因没有遗嘱,对财产的分配便只能靠法律规定进行,但这需要一定的程序,也要花较长的时间,在此之前需要信托方式代为管理。
以上第一种原因由于继承人已明确,称为继承已定;而后两种情况下则需进一步明确继承人,称为“继承未定”。
(二)遗产管理信托的程序
1.继承已定的遗产管理信托
继承已定的遗产管理信托的程序如图4-1所示。
图4-1 继承已定的遗产管理信托的程序
其基本程序包括:
(1)签订个人遗嘱与信托合同。遗嘱人订立遗嘱,并与受托人协商采用信托方式来管理遗产,签订信托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还要进行遗嘱的公证。
(2)清理信托财产。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信托机构)可按照遗嘱的规定,确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通知有关债权人并编制财产目录,登记财产与负债的种类、数量与价值,对遗产进行清理并支付债务、税款及相关费用。
(3)交付信托财产。遗嘱执行人将清理后的遗产转交给受托人。
(4)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接受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包括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尽量实现受益人的收益最大化。
(5)分配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定期将实现的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也可完成一些特殊的交付。
2.继承未定的遗产管理信托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未确定,因此受托人的职责在于对信托期间的遗产进行管理与处分,并通过合适的途径尽快确定继承人。其程序主要包括:
(1)清理遗产并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首先要确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遗产进行清理,包括遗产数量的清点与价格的认定,并根据清理的结果编制财产目录。在处理遗产过程中受托人要注意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2)公告继承人。为了尽早确定继承人,受托人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公告并尽快找到继承人,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合法的继承人。
(3)公告债权人。为了确定遗产的净值,受托人要对遗嘱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清理,登记应该偿还的债务。
(4)偿还债务。根据已确认的债权人及债权情况,受托人向各债权人支付债务。
(5)管理遗产。在继承人正式确定以前,受托人有责任对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遗产的保值与增值。
(6)移交遗产。在确认了合法继承人后,受托人按有关程序转交遗产,如果最终仍无法确定继承人,受托人按遗嘱处置或者按法律规定将遗产上交国库,信托完成。
[案例4-3] “隔代信托”
为防止家产落入他人之手,以在家族中代代相传,英、美等国在实务上多采用“隔代信托”。
这种信托的具体应用是:被继承人John在生前拥有1亿美元的财产,但他比妻子年长15 岁,他担心去世后妻子可能改嫁,两个儿子的生活受到影响,于是便设立遗嘱信托,规定在他死后由信托机构掌管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若其妻活着,受托人对遗产运用的收益归其妻,其妻死亡时信托收益平均分配给他的子辈,其子辈死亡则由其孙辈取得遗产收益。
[案例分析]隔代信托是英、美等国的一种遗产管理信托。这种信托贯彻了“本金与收益相分离”,不仅可以使其妻儿在John死后仅靠遗产的收益便可过上安逸的生活,更可确保家产不落入外姓人之手,因为即使其妻改嫁,将来的收益仍可归其子辈所有。另外,这种信托也可防止子辈不当运用家产而使其受损。
三、监护信托
(一)监护信托的含义与种类
1.监护信托的含义
监护信托业务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作为监护人或管理人,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
监护信托与财产管理信托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重在对人的责任,如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教育与培养,对禁治产人的疗养与康复等。当然,既然要养护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的。而财产管理信托则重在对物的责任,即接受信托财产,对其进行管理与运用。
2.监护信托的类型
由于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相应的监护信托也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1)未成年人监护信托。未成年人是指法律规定不足法定年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定的成年年龄各不相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监护,而引进监护信托的原因可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自承担监护人的职责。
(2)禁治产人监护信托。禁治产人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丧失了独立掌握和处理自己财产能力的人。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是:
①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②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③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
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禁止被宣告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其财产须交由监护人掌管,同时,监护人对禁治产人的人身也负有保护的责任[1]。
禁治产人的监护人由于各方面原因,无法承担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便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作为监护人,设立监护信托。
当然,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
(二)监护信托的要素分析
1.监护信托的主体
(1)委托人。委托人是要求设立监护信托的主体,他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也可以由法院指派。另外,被监护人自己有时也可作为委托人,如某人突染重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时,其间无力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可以设立信托,以自己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要求对其财产及健康实行监护。
(2)受托人。监护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的配偶、父母、亲戚或朋友,也可以是社会上的热心人士,但现代监护信托多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指定有两种方式:先由信托机构申请,然后经法院指定;再由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其亲属、朋友等有关人士的提名列出监护人候选名单,然后与这些机构联系、商讨,最后确定某一信托机构为监护人。
(3)受益人。监护信托的受益人是被监护人,一般分为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这些人对持有的财产无法进行合理的保护,需要依靠别人来监护和运用这些财产以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2.监护信托的客体
监护信托的客体即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否要转移到监护人手中,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三)监护信托的程序
监护信托的程序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程序,其主要步骤包括:
1.监护信托的设立
未成年人监护信托的确立形式可以是遗嘱或法院的裁决书。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作为监护人,则监护信托可以在遗嘱生效时成立。如果其父母未留遗嘱,可以由法院以裁决书的形式来指定受托人,建立监护信托。
禁治产人监护信托的设立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遗嘱、法院裁决书或者是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设立。
2.编制财产目录
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应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逐项整理,摸清其财产的具体数量与价值,并编制财产目录,交法院备案。
3.对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监护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受托人职责要求和被监护人的要求对被监护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运用和管理,同时承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及教育等职责。运用财产的原则是在确保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盈利。
4.编报会计报表
为了接受检查和监督,受托人应按照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业务状况。会计报表一般有规定的格式,内容应详细反映期初的财产目录、该会计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期末的财产状况。
5.结束监护和分配财产
当出现以下情况,监护信托将告结束:
(1)被监护人死亡,受托人结束信托活动,并将财产交还其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者;
(2)被监护人达到法定成人年龄或者监护期满要求结束信托、由自己管理财产的,监护人结束监护,并将财产交还被监护人;
(3)被监护人身心康复,要求自己管理财产的,向法院提出结束监护的申请,监护人得到法院的通知后,应立即结束监护业务,并将财产交还给被监护人。
监护人结束监护信托并将财产转交后,应向法院出具财产转移证明,由法院注销监护关系。
(四)监护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受托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使其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时,受托人要以保证其财产的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在保证信托财产安全性的同时,受托人也应尽可能使财产不断增值。在监护期间,信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报告。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将财产转交给相应的人士。
2.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
受托人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受托人在管理财产时首先也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同时妥善运用财产,尽量获取收益。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后重新获得管理权,受托人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当被监护人亡故,受托人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有关人士。
四、人寿保险信托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含义
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办理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的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定期支付给受益者。
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信托受益人是保险的受益人。委托人将保险单交给信托机构保管,信托机构在保险期内,按照约定的保险信托目的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流程
人寿保险信托,要以人寿保险业务为基础,它的基本流程见图4-2。
图4-2 人寿保险信托的流程
人寿保险信托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保险信托契约;
(3)在发生理赔事项或到期时,由委托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4)保险公司向信托机构交付理赔金或到期的保险金;
(5)信托公司对保险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
(6)信托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支付收益,并在到期后交付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中可以承担的具体业务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信托机构可为委托人保管保险单,避免保险单遗失和失效;二是在保险期间,信托机构可依约定期帮助缴付保险费;三是在发生理赔事项或保险到期时,信托机构可依约领取与分配赔款,既为受益人减少事务,又可协调争端,排难解纷;四是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与运用保险赔款,实现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增加委托人的产业;五是由信托机构管理保险赔款,避免遗属将赔款挥霍浪费,达到死者生前办理人寿保险的目的。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根据受托人承担的保险业务的种类不同,人寿保险信托分为以下四种:
1.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这是指信托机构从投保人处得到保险单据,在保险期内代为保管。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由信托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从保险公司领取到的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
2.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这是指由信托机构负责保管保险单与领取保险金,并对其进行管理与运用,将运用保险金获得的收益交付给受益人。在信托结束时,信托机构将保险金本金交付给受益人。
3.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在这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不仅要将保险单交给信托机构代为保管,并且同时向信托机构交付一定的财产让其进行管理与运用,用所获得的收益支付保险费。信托机构领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起管理运用,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将保险金本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同交付给受益人。
4.累积人寿保险
这是指委托人将保险单交给信托机构代为保管,同时还向信托机构转移一定的资金,其中除去交纳保险费外的其余部分由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信托机构在领取保险金后连同这部分资金共同管理运用,将收益交付受益人。信托期满,信托机构将全部资金交付受益人。
上述四类中,对于前两类,信托机构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一旦委托人未交纳保险费或保险契约条款上有契约失效的特别规定时,就会失去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寿保险信托也即告结束。而后两类业务中,信托机构有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可以避免人寿保险信托因迟交保险费致使保险契约作废的问题,因此,又被称为“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但当交纳保险费的财源用完时,信托契约也会作废。
[案例4-4] 人寿保险信托应用案例
包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有一个8岁女儿小薇,三年前她听从了做保险的朋友的劝告,向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的保险,并指定小薇为保险金受益人,以防万一哪天自己发生不幸,可以使小孩的生活与教育费得到保障。
由于包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因此工作非常勤奋与辛苦。近来,她感到身体不适,经常觉得十分疲劳,后经医院诊断后,确认为癌症晚期,生存的时间不会太久。包女士开始担心了:小孩目前还小,若自己真的走了,小薇未来的生活谁来照顾!
有一天,在某信托公司工作的黄先生来探望包女士,他在听了包女士的诉苦后,向她介绍了保险金信托,让她运用这一工具解决难题。于是,黄先生帮包女士、小薇与一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信托声明:包女士身故后保险金受益人小薇的保险金划入“信托机构保险金信托专户”,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保险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小薇每月可领取一笔金额作为生活费,其余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与投资,直到小薇21岁信托期满,再领取全部金额,作为创业、结婚或其他之用。
[案例分析]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在将来得到生活保障,一旦被保人死亡,遗属可取得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的职责只是交付赔款,不负责赔款以后的善后事宜,如果受益人缺乏独立经营管理保险金的能力或有挥霍浪费的不良习惯,就可能达不到死者生前办理人寿保险的目的。而人寿保险信托则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不足,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与运用保险赔偿金,实现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可以避免因未成年子女缺乏财产管理能力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让被保险人对遗属日后的生活更为放心。
五、特定赠与信托
(一)特定赠与信托的含义
特定赠与信托是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的生活稳定为目的而开办的信托业务,由个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作长期与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特别残废者(受益人)的生活和医疗所需,定期支付现金给受益人。
特定赠与信托是日本所特有的一种个人信托业务。根据日本在1975年施行的《继承税法》创立的“对特定残废者免征赠与税制度”,信托银行开办了这种福利信托。目前,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遍。
(二)特定赠与信托的要素
1.委托人
特定赠与信托的委托人范围较广,主要是重度身心残废者的亲属、扶养义务人以及急公好义者,但法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在日本,特定赠与信托的受托人仅限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的银行。受托人要尽职地管理信托财产,妥善地运用信托财产以确保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要定期、切实地根据实际需要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3.受益人
特定赠与信托的受益人是重度残废人,按规定是指重度的精神衰弱者、一级或二级身体残废者、原子弹炸伤者、常年卧床不起并需要复杂护理者中的重度者、年龄在65岁以上的重度残废者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度战伤病者。
4.特定赠与信托的客体
特定赠与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财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以及供特别残废者居住用的不动产等。例如在日本,信托财产在3 000万日元限度内免征赠与税。
本章小结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其特点主要有:目的多样性;弹性及隐秘性强;可以保持财产的完整性;受托人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个人信托业务分为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两大类。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这类信托的形式是多样的,目的主要包括财产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增值与税收规划。委托人能否选择一个可靠的受托人,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的运用效果。
信托契约,也称信托合同,是信托当事人之间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是信托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它明确记载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全面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身后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之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与特定赠与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按照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遗产管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监护信托业务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作为监护人或管理人,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的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的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特定赠与信托是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的生活稳定为目的而开办的信托业务,由个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作长期与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特别残废者(受益人)生活和医疗所需,定期支付现金给受益人。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生前信托 信托契约 身后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 监护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
【简答题】
1.简要说明个人信托业务的基本特点。
2.简要说明遗嘱执行信托的基本程序。
3.怎样利用遗产管理信托对身后的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4.监护信托主要应用于哪些情况?
【思考题】
请结合实际,说明生前信托在应用时的多种目的,怎样选择受托人以实现这些目的。
【注释】
[1]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