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托概述
信托在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研究信托的内涵及其发展过程、探讨信托的职能是掌握与利用信托的前提。本章主要阐述信托的基本概念,介绍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的发展过程,并对信托的基本职能进行分析。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信托自13世纪在英国诞生以来,到目前已经历了几个世纪。在此期间,信托业务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丰富,从而出现了多样化的信托概念;但是,不管如何,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始终没有发生改变。
一、信托的概念
(一)信托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信托是指在信任基础上的委托行为,它涉及社会、法律与经济等方面,但狭义的信托仅限于经济范畴。不同国家的《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19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信托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1961年12月30日颁布并施行的韩国《信托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人)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此可见,不管各国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都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以实现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本身,也可能是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信托财产的运用分为管理与处分两种方式。管理又包括保存、利用与改造。保存是要维持财产的现状;利用是通过运用信托财产取得收益;改造是使信托财产的使用价值产生变化。处分则会涉及信托财产本身的变化,比如将信托财产出售、将原来的证券财产变卖,转为现金等活动。
(二)信托设立的原因
信托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它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们之所以要设立信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是委托人本人没有能力管理财产。财产的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些人通过辛辛苦苦的工作积累了一笔财富,但他可能只知道怎么赚钱,而对如何利用财富实现保值与增值则一窍不通。当然,他可以将财产存于银行,但银行存款的收益却非常低。如果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的运用,由专业人士来管理与处分财产,则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借助专业人士提高资产收益是信托设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没有精力管理财产。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一不留神可能就会丧失投资机会。有些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非常忙碌,无法整天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当投资资产的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可能就会遭受损失;如果通过信托业务,就可以由专业人员及时买卖财产,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实现财富的增值。
二、信托的本质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种本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业务的中心,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要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要具有能够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只有这样,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财产的信托,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信托行为才能真正成立,受托人也才能代委托人进行管理或处理,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根据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受益人享有的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利益所有权)。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一物一权的原则,法律上并没有双重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受益人的权利被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利益”。
尽管两大法系在权利的称谓上存在差异,但都体现了“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这一最基本理念。
(二)信托的基础是信任
作为一种社会信用活动,信托业务中始终贯穿着信任关系。委托人之所以会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关系是信托业务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委托人提出委托,由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而成立信托关系,在之后的业务处理中受托人也必须尊重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实施信托行为,而不能自说自话,辜负了委托人的信任。
(三)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设定信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受托人是否完成信托事务的标志。在信托关系建立时,委托人一般要设立信托目的,而该目的必然指向受益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要时刻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有损于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利益。
(四)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
信托关系是在委托人信任的基础上,由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经济活动。受托人应尽职为受益人谋利,但信托业务也是有风险的,这表现为信托损益要按实际原则进行计算。如果受托人按合同规定处理,并恪守职责,对于资金运用所发生的亏损应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未尽职守或存在重大疏忽,则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五)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
信托业务体现的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一般来说,一项信托业务至少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它们围绕信托财产形成了信托行为的多边关系。其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最初所有者———委托人是信托行为的起点;受托人则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通过信托业务进行运用,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实现信托目的;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扮演了实际利益获得者的角色,是信托行为的终点。
当然,在这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都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多边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
[案例1-1] 信托公司承诺保底业务的危害[1]
2000年以来,随着“一法两规”(《信托法》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中国信托业走向一个新的阶段,各家信托公司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信托产品。但一些信托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吸引客户,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暗示提供保底收益率。
2001年至2003年12月,庆泰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等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作协议,承诺委托资产的固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并且基本不签订信托运用风险申明书,以承诺书的形式代替信托合同,累计吸收170家单位和个人资金高达36.7亿多元。
[案例分析]在这一事件中,庆泰信托公司严重违背了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的原则。事实上,对于庆泰信托向客户作出的所谓的最低收益率或回报率,法律并不保护。
2001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与2007年2月14日新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行为。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规定。
我们看到,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仍以补充协议或口头承诺的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但最终还是让客户遭受了损失。例如,经审计,2001年至2004年2月间,庆泰公司在投资信托业务中给客户和公司造成的损失达8.85亿多元。因此,这些信托违规事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种现象,2004年12月6日银监会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节 信托的产生与在国外的发展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它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2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就有了原始的信托行为。但现代信托则起源于英国,19世纪后在西方国家得到较快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不断创新,并呈现出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
一、信托的产生
信托根植于私有制的土壤,与维护私有财产特别是遗产的继承与管理关系密切。
(一)原始的信托行为
当人类的劳动力还只能生产维持其本身生命的物质财富,新增加的财富归氏族公有的时候,并无遗产继承与财产保存等问题的发生。只有出现了私有制,财富变为归个别家庭所有时,人们才开始关注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维护,不仅在活着的时候占有它,而且还要考虑身后对财产的处理和安排,这样,才产生立遗嘱以分配与管理财产的需要,信托业务也随之出现。
随着商业的发展,在公元5世纪左右,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中国汉代也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驵侩”,唐宋也设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
当然,这一时期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也没有成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来经营,而且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与土地,比较单一。
(二)现代信托的产生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业则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雏形逐步发展起来的,真正定型则是双重尤斯制度的推出。
1.尤斯制
在公元13世纪前后的英国封建社会中,宗教信仰特别浓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当时的基督教义宣扬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 是免税的,这样,英国王室的土地税征收就发生了困难,从而严重损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
于是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过君主的允许,否则就要予以没收。但在当时的英国,许多法官也是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没收条例》所带来的不利处境,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USE)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使后者实际享受土地的利益,达到了教徒要多做贡献的目的。其运作流程如图1-1所示。
后来这种制度也被运用到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信托财产也扩大到其他不动产与动产等。
2.双重尤斯制
尤斯制的推出大大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封建君主总是极力反对尤斯制。英国君主亨利八世继位后,为了保障其统治者的利益,于公元1535年颁布了一个新的《尤斯条例》。该条例规定:土地的受益人,同时也是法定的土地所有人,即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人并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任何其他权利,那么实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人就被认为取得了普通法上规定的所有权,应照章课税。这个新条例的颁布对已实行了200余年的尤斯制产生一次极大的震动,并促使了双重尤斯(Double USE)制的形成。
双重尤斯可说是“尤斯上的尤斯”,其操作过程如图1-2所示。土地持有者(即教徒本人)先把土地转让给儿女,转让的目的仍然是为宗教团体的利益,这是第一个“尤斯”。然后由儿女把土地再转让给第三者(一般是土地持有者的亲密朋友)进行使用,其收益归儿女,这是第二个“尤斯”。在双重尤斯中,教徒的儿女是第一受托人,第三者是第二受托人。在第二个“尤斯”中,儿女是第二个受益人,儿女转让土地是为儿女自身的收益,则不能认为教会取得普通法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不适用于新的《尤斯条例》,官府不能没收土地。
图1-1 尤斯制
图1-2 双重尤斯制
多数对信托起源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现代信托实际上起源于英国16世纪的双重尤斯制度,因为它体现了现代信托结构的完善。后来,随着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17世纪,尤斯制终于为“衡平法”法院所承认,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
二、信托业在各国的发展状况
英国尤斯制与双重尤斯制揭开了现代信托的发展序幕,19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先后都确立了信托制度。
(一)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是最早开展信托业的国家,英国在19世纪中叶完成了工业革命,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客观上需要有专业性、稳定性的受托人有效地管理和处理财产,这就为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非营利性的个人信托时期(13世纪~19世纪中期)
英国早期主要开展由个人承办的个人信托,以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的处理为主要业务。随着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一些特殊需要,如单身妇人、孤儿的财产管理,遗嘱的执行和管理遗产以及资助公益事业的财产管理等,因此,人们就推举一些社会地位比较高和值得信赖的人士(如律师、牧师等)充当受托人管理财产。
但是,这种个人信托在管理和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失。于是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人条例》,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开办信托业务进行管理。1896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官选受托人条例》,1897年出台《官选受托人条例施行细则》,法院可以选任受托人,个人信托业务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2.有偿的法人信托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
信托制度在英国真正确立的标志是信托机构的成立。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这是英国最早开展法人受托的机构。1888年保证信托公社成立。1903年皇家保险公司设立信托部。1906年英国颁布《官立信托局条例》和《官立信托局收费章程》。1908年作为政府信托机构的官立信托局成立,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例如,管理1000英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管理罪犯的财产等。这个信托机构虽然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单纯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且其受托业务的范围十分狭窄。
3.营利阶段(20世纪20年代以后)
1925年,英国颁布《法人受托人条例》,真正确立了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信托。由于英国在工业革命后的生产发展迅猛,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富人,他们产生了对财产管理和运用的多种需求,于是伦敦出现了私营信托公司,这些机构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当时比较有名气的私营信托公司包括伦敦受托、遗嘱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及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这些私营信托机构扩大了信托业的经营范围,开办个人信托业务以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业务。
4.英国信托业的现状与特点
虽然信托业务制度在英国最早得到确立,信托的思想在英国也根深蒂固,但是由于一些传统习惯和历史的原因致使信托业务在英国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迅速发展,其信托业务反而不如美国与日本等国家发达。
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仍以个人受托为主,业务量占全部信托业务的80%以上,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因此,英国所建立的信托业务制度也可以说是民事信托业务制度。
英国的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较小。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几大商业银行(如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劳埃德银行)则集中了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另外,保险公司也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
除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外,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也不断发展。作为一种很有活力的储蓄与投资形式,信托已广为人们所欢迎。英国较常采用的是“养老基金信托”、“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现在养老基金已成为英国证券市场上的主要投资者。投资信托公司则为小额投资者分散投资提供了可能。1932年英国成立了“投资信托公司协会”作为投资信托公司的自律性组织,到1994年8月,这个联合会已有292个成员,管理着价值380亿英镑的资产。单位信托是一种开放式的共同投资工具,1959年英国成立“单位信托和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单位信托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截至1997年底,英国有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154家,管理单位信托基金近1600个,管理资产超过1 500亿英镑;而投资信托公司有570多家,管理资产580亿英镑[2]。到2002年3月,英国大约有1 980只单位信托基金,由150家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约2 400亿英镑。截至2007年,注册在英国的单位信托资产规模达到4 627亿英镑。[3]
(二)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的信托是从英国引进的,但美国并没有囿于原有的观念,而是创造性地运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广泛地经营信托业,从而成为全球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建立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股份公司的大量创立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发行,这就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办理集资、经营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业务。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一些兼营信托与保险业务的公司,如1818年成立的麻省医疗人寿保险公司、1822年成立的农业火险及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1836年改为“纽约农业放款信托公司”)及纽约人寿保险信托公司、宾夕法尼亚州立人寿保险公司、基拉人寿保险信托公司等。
2.专营信托机构的建立
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它的信托业务比兼营信托业的保险机构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深化,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后,多家专业的信托公司相继建立。
1865年美国内战结束后,国内开始进行经济建设。为了适应战后重建的需要,政府放松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这大大扩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数量剧增,它们积极参与资金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公司发行的债券,然后出售给民众,促使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与买卖等业务逐步取代实物而成为信托的主要业务。随着金融信托业务的不断扩大,许多保险公司逐渐放弃保险业务而专门从事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大量增加。
3.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工具也得到更广泛的运用,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融合,大大提高了金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了适应金融业的竞争,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准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后来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律,陆续同意州银行也可兼营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有了较快的增长,也促进了信托业的不断壮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力度,美国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这开拓了信托业的发展空间,也促使信托创新不断涌现,如公司债券信托、企业偿付性利润分配信托、退休和养老基金信托以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信托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1970年在美国银行中,信托财产为2 885亿美元,至1980年增长一倍,为5 712亿美元,其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也由1970年的41.3%上升至57.1%[4],金融信托业务已在美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占据了一个重要地位。
4.美国信托业的特点与现状
从美国的信托业发展中可以看出,其信托业务从民办机构起步,很少有英国“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美国又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法人信托的国家,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美国要比英国早。目前,美国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齐头并进,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变化,当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业务会超过法人信托的业务量,但在经济回升时法人信托又会迅速发展。总体来说,个人信托约占70%,机构信托只占30%。1999年,美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个人资产为596亿美元,主要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国内和国际证券投资、固定收益和其他投资,例如非上市股票和不动产、投资咨询、信托、财务和不动产规划以及私人银行服务。而机构信托业务则是指为机构提供包括投资管理、公司信托、针对公司的经纪和特别信托服务、捐赠、基金会、养老金计划等。此外,机构信托还包括提供公司雇员持股计划、咨询和信托服务。1999年,美国信托公司为其机构客户管理约265亿美元的资产,其中约有120亿美元与公司的特别信托服务相关[5]。
如今在美国,信托观念已深入人心,美国也成为当今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普遍开展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各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信托资产中,证券业务占比极高,比如在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股票投资占比就达48%,企业债券占比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18%,其他信托财产占比13%左右。而近年来,共同基金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信托财产的增加,2008年末,美国的共同基金有8 889只,资产达9.6万亿美元,占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50.5%[6]。
(三)信托业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但日本却成为信托业发展最快、信托立法最完善的国家。
1.起步阶段
在日本,信托制度的诞生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源于明治维新后全面学习西方的浪潮,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19世纪末,经济界的头面人物认识到用信托作为筹资手段对发展重工业是必要的,于是就极力要求引进美国类型的信托制度。1900年日本从美国引进信托业务,制定了《兴业银行法》,正式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信托业在日本开始发展起来。
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信托迅速转化为一种资金筹集工具。1905年,日本制定《担保公司债信托法》。1906年,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东京信托株式会社设立。此后,信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福岛信托公司(1906)、横滨信托公司(1906)、神户信托公司(1907)、大阪市的关西信托公司(1912)和济生信托公司(1912)等。到1911年,已有134家信托公司成立,而到1921年则发展到488家,信托业务也发展到30多个品种[7]。
2.法制化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美各国的经济衰退波及日本,日本经济转入萧条时期,金融业也受到不小冲击,日本信托业暴露出在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各种弊端,许多信托公司纷纷破产。
为保护民众利益,日本政府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于1922年颁布了经营信托业务必须遵循的《信托法》和监督经营信托业的《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律成为信托界的基本法,使日本信托业务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也保证了以后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之后,经过信托业的整顿,信托公司的数目由1921年的400多家锐减到1928的36家。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其业务量迅速攀升,经营的信托财产由1924年的1亿日元猛增到1936年的22亿日元[8]。
为了适应战争需要,1937年,日本两次对信托业进行整顿,并于1943年颁布《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处于瘫痪状态,信托业务也随之急剧减少。为了发挥信托的筹资作用,1947年信托公司改组成为信托银行。
3.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50年代,日本经济由战后恢复时期转入增长时期,信托业得到重新发展。由于战时的信托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大藏省于1953年提出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确定商业银行为短期金融机构,信托银行为长期金融机构,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经过这一整顿,大量资金不足的小公司被淘汰了,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7家信托银行手中。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信托的融资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日本的信托业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信托银行占主要金融机构的资金比例由1960年的8.4%上升到1989年的18.55%[9]。
4.混业经营阶段
20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了大幅度的金融改革,由于实行了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日本的各大信托银行也都不得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走向了合并重组之路,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在日本,信托不断创新,业务品种不断增多,大量的基于日本国情的信托业务(如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住宅贷款债券信托、公益信托、特定赠与信托、财产奖金信托等)不断推出,信托财产已经扩大到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其中“金钱信托”成为日本信托业的一大特色业务。截至2001年3月31日,日本共有50家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包括30家信托银行、1家城市银行和19家地方银行。有184家地方银行的1 559个分支机构加入到信托银行的代理协议中。截至同期,信托银行持有的基金总额达到1 906 370亿日元,占日本银行资金总额的25.5%[10]。近几年,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根据日本央行最近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3月底,投资信托资产占日本家庭资产总量的比重已升至4.5%[11]。
日本信托业的一大特点表现为它的信托立法最完善。日本的信托业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本法律规范约束了信托业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设立了各种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和《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许多新设立的信托业务大多依据相关法律而创办,如年金信托中的退休信托、福利养老金信托便是分别以修订的《法人税法》和《福利养老金保险法》而设立的;财产形成信托则依据《继承税法》修订案而创设。这种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信托机构的健康经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节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在几千年前就有了信托业的萌芽。在汉代产生了替人说合牲畜交易的“驵侩”,以后历代均有此类机构。南北朝时,由于战乱,许多富商和官宦将金银财宝交给僧尼保管并委托其放高利贷。唐代有柜坊,内设“僦柜”,相当于我们现代的保险箱。明清时期产生“牙行”、“行店”、“行纪”等,为买卖双方评定价格、摄合交易,从中抽取佣金。这些活动都蕴含了信托业务的雏形。但中国的现代信托业却是从国外传入的,其发展道路也比较曲折。
一、旧中国的信托业
1.“民国”前期(20世纪初)
辛亥革命爆发后,信托业务传入中国,但最初创办信托机构的是外国人。1913年日本人创办大连取所信托株式会社,1914年美国人在上海设立普益信托公司,并在美国使馆登记注册。之后,外国人在我国各地又设立了20多家信托公司。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1922年改为信托部),内设40多只木质保管箱,后又添置钢质保险箱200只,出租给客户做保管贵重物品之用,代保管业务的开办正式揭开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信托的序幕。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正式开办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 年12月,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尽管都是由银行内部设立的信托部兼营信托业务,但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19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的数年之内,先后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成立。
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很不稳定,一旦金融动荡便会有许多信托机构倒闭,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21年爆发的“信交风潮”
[案例1-2] “信交风潮”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市场上游资大量涌入了信托业和证券业。1918年中国第一家股票交易所在北平正式成立。1919年9月成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1920年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改组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在成立后的不到半年内就获利50万元。丰厚的利润诱发了游资投机的狂热,出现了争设信托机构和交易所的狂潮。到1920年夏秋之际,全国形形色色的交易所达140家。1921年,“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不到40天,又有上海运驳、大中华、中央、中华、中外、中易、通易、神州、上海和华盛等11家信托公司成立。它们与交易所相互勾结,主要从事股票等证券的投机买卖。
1921年底,市场银根收紧,股价暴跌,许多交易所关门,信托公司也大量破产,这就是所谓的“信交风潮”。危机过后,幸存下来的信托公司仅有中央和通易两家。
[案例分析]“信交风潮”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当时的特殊经济背景所决定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列强忙于欧洲战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经济的侵略,中国大量输出的军需物资为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国内出现短暂的“繁荣”景象。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列强势力又纷纷回到中国市场,民族工商业又转入萧条,游资大量充斥,必然要寻找出路,客观上会导致信托业和证券业的过度膨胀。
交易所和信托公司虽大量设立,但却缺乏管理。12家信托机构的注册总资本超过当时全国银行的资本总额,达到8 100万元,但实收资本并不多,如最具影响的中央信托公司,其实收资本仅为额定资本的1/4。它们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所从事的业务也具有较大的投机性,与交易所相互利用,交易所以其发行的股票向信托公司作抵押借款,而信托公司又以交易所发行的股票作为交易对象,这种投机活动必然会加大证券泡沫。
由于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一旦投机真相被识破,银行和钱庄便会抽紧银根,停止贷款。这又导致从银行借款进行股票投机的人告贷无门,信托公司本身资金有限,周转不灵,股票价格会下挫。许多投机者又被迫大量抛售股票,促使股价进一步狂跌,最终引发了交易所与信托公司大量破产。“信交风潮”之后,旧中国民营信托业的发展第一次进入低潮。
可见,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缺乏坚实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发展畸形,脱离了真正的信托业务而建立在投机之上,这注定了它们必然会遭受挫折的结果。
2.“民国”后期(1928~1947年)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的信托业呈现民办信托机构与官办信托机构并存的局面。
从1928年起,以上海为中心的私营信托业开始恢复。1928年,上海又重新兴起开办信托公司的热潮,其中新增设9家,加上由天津设于上海的久安信托公司,连同原来“幸存”下来的中央与通易两家公司,共12家,资本总额达到1 043.6万元[12]。各银行也先后设立信托部,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与聚兴诚银行等。另外还有具有信托性质的房地产公司45家。但当时旧中国的私营信托机构大多集中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特别是上海成为信托业的中心,而其他城市的信托机构数量较少。
在私营信托业稳定的基础上,旧中国的官办信托业产生了。1933年10月,第一家地方性的专营的官办信托机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成立。1935年10月,中央信托局成立,其资本实力雄厚,经营业务种类齐全,并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从而成为旧中国最大的官办信托机构。此外还有“四行”也下设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信托业在全国范围有了新的发展,上海新增设30多家信托公司,新成立10多家银行信托部,原“久安”与“中二”等信托公司更名为信托银行。战争期间,沿海许多银行和信托公司纷纷内迁,一些原来没有信托机构的西南、西北地区也相继设立信托公司[13]。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着手整顿金融机构,于是,信托公司数量大大减少。到1947 年10月,信托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国共保留15家,资本总额为91 500万元。其中上海总资本为86 000万元,占全国总资本额的94%。1948年,全国信托公司有14家,上海占13家,其中包括中央信托局、通易、中一、上海、通汇等[14]。许多银行均设有信托部,兼营信托业务。但由于连年内战和国民党政府制造的恶性通货膨胀,信托业务难以开展,大多从事投机买卖。
二、新中国的信托业
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对原有的信托机构进行了改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整顿,信托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改造阶段(1949年~50年代中期)
由于旧中国的信托业包括官办信托业和民办信托业两大部分,政府对两者分别实行了不同的政策:没收官僚金融信托业与赎买民办信托业,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的信托业。
首先,对国民党政府的官办信托业,包括中央信托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采取没收政策,由人民政府接管;对“四行”与中央合作金库和各省市地方银行附设的信托部,则随同对官僚资本银行的接管,进行改组和改造。
其次,对民族资本主义信托业采取了赎买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限制私营银行、钱庄在信托业中的活动,以减少投机。1950年后对信托业进行清理,并于1952年底完成了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组建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民营信托业都成为公私合营银行的一部分。
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新中国也开始试办金融信托业。1949年11 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改造旧中国银行和旧交通银行信托部的基础上成立信托部。1951年6月,天津市地方集资成立公私合营的“天津市投资公司”。1955年3月,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成立,揭开了广东信托业的新开端。此外,北京、武汉等地也曾成立过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
(二)中断及恢复时期(50年代后期~1980年)
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经济政策,逐步推行和建立起一套高度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财政、经济、物资、资金都统一调度,信用高度集中于国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退化了,信托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原有的信托一直与投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认为这会干扰当时的中国经济建设,从主观上也产生了一定的排斥。因此,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的业务大量收缩,到50年代后期则停止。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揭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序幕。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信用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拓宽资金融通的渠道,各种形式的信托机构开始筹建。1979年6月,在邓小平等同志的支持下,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荣毅仁提议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方案,10月1日中信公司正式在北京宣告成立,开办费为50万元,注册资本为2亿元。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在北京也成立了信托咨询部,1980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了信托业务。
1980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分析了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必要性,提出了开办信托业务的原则以及信托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指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于1981年纷纷试办信托业。到1981年底,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信托业务,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也都开办了信托业务。这样,停办了近30年的信托业得到了迅速恢复。
(三)整顿阶段(1982年以后)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许多信托机构经营带有盲目性,故中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违规和整顿”中经历了五个轮回。
1.第一次整顿(1982~1983年)
随着1981年信托投资公司的大量设立,加上银行办的信托机构,使信托业过度膨胀。据统计,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有620多家。其中:人民银行有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有266家;农业银行有20多家;中国银行有96家;地方办的有50多家信托公司。它们业务混乱,超越信托业务范围,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与银行争抢资金,信托贷款在基建投资中占到较大比重,导致长、短期资金混用,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
为了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管理以及控制基建投资,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对我国信托业进行第一次整顿。《通知》要求“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投资信托公司以外,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今后信托投资业务(除财政拨付的少量技措贷款基金外),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举办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都要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这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信托业的行业清理。
198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金融信托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固定资产贷款以后由信贷部门办理”。这个文件在信托业恢复以来第一次明确了国内信托业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和计划管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第二次整顿(1985~1986年)
1984年 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和“全国银行改革座谈会”。会议充分肯定了信托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信托是金融业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侧重于金融市场调节”,“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这些政策第一次充分肯定了信托公司混业经营模式。
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信托公司业务又迅速增长,通过各类名义的贷款和投资,不断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与消费基金过猛增长,造成金融与物资平衡失控的局面。于是,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4月26日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的性质、作用、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向,使经营信托业被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这次整顿的重点在于清理信托业务,其他业务未受多大影响,信托业整体上仍在继续发展之中。
3.第三次整顿(1988~1992年)
1988年,“价格闯关”、“再造企业的微观制度基础”、“国际大循环”等各种经济理论不断推出,中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势头旺盛,出现了投资饥饿症。大家对信托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视,设立信托机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到1988年底,全国信托投资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其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的有745家。它们开办委托、代理、租赁、投资、担保、证券、咨询和房地产等多种信托业务。同时,各专业银行为回避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快速膨胀。这就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居高不下,出现严重的经济过热现象,加剧了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
为此,国务院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1988年8 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8月29日又发出《补充通知》,10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指出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后成立的公司,特别是其中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开始了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1989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1990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
这次整顿基本上解决了信托机构发展过多过滥、违章经营和管理混乱等问题,我国信托机构数量由1988年底的1 000多家减少到1990年的377家,其中全国性的信托机构有9家,地方198家,专业银行暂不撤销的有170家。
4.第四次整顿(1993~1995年)
经过三次清理整顿,中国信托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银行和信托的关系没有彻底理顺,在经济过热时就会暴露无遗。
1992年中国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再次出现过热势头,沿海部分地区出现房地产热,新兴的股票市场狂热。许多信托机构与银行联手,违规拆借,利用拆借资金炒房地产、炒股票,绕开信贷规模发放贷款,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为了制止这一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一系列整顿措施。这次整顿的持续时间较长,政策是陆续出台的,但整顿措施是强硬的,力度也很大。1993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4年1月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将信托机构的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表明人民银行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1995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的原则。与此相对应,国务院于1995年5月25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从而在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
5.第五次整顿(1998~2002年)
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历时最长也最为彻底的一次整顿。这次整顿的原则是“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信托公司的存款与结算业务被叫停,证券经纪与承销业务被剥离,信托经营机构得到进一步清理。(www.xing528.com)
对2000年的239家信托公司,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理。一是撤销银行体系内部的四家总行开办的中央级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国家部委主办的信托公司除中煤信托获得保留外,其他都先后被撤销;三是大型企业集团或行业性公司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被改组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四是对地方或主管部门开办的信托公司进行合并或撤销,要求单独保留或合并保留的信托公司的资本要超过3亿元并有充足的偿债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对原有的信托公司进行洗牌。2001年开始办理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信托公司的数量从整顿前的239家减少到50多家。
同时,信托业也加快了法制化进程。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始实施,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到2002年上半年,第五次整顿结束后,信托公司逐渐回归本业,成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
但是,2002年以来,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2004年初青海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2004年7月2日“金新乳品信托”到期没有实现兑付;2004年12月四川衡平信托“恒发债券投资信托计划”到期,面临兑付危机……这些现象引发了投资者对信托业的诸多质疑。
当然,信托业监管部门也看到了这一现象,它们开始致力于对信托公司加强规范治理。2004年我国推出了十多项与信托业相关的制度,为我国信托业的制度化建设搭建了基本框架。2005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出台,并在当年4月底,完成了首批35家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06年1月6日,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2006年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增加到49家。
6.第六次整顿(2006~2011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思想,银监会于2006年8月17日以银监发[2006]65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银监会相继下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视为“第六次整顿”的开始。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的3年过渡期内清理固有投资,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它们要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应附业务调整方案,包括固有业务调整方案、投资者结构调整方案等。申请书经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可以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2007年3月下旬,华宝信托第一个提出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并获得批准。继华宝信托之后,中海、衡平两家信托公司于7月3日与7月5日分别获发新的金融牌照。截至2007年8月中旬,已有19家公司获得新牌照。
对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银监会鼓励其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业务,不再受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可以申请跨区域经营等。这样可以使它们获得许多新的机会,更好地开展专业理财与其他信托业务。
随着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信托公司业务的调整和创新,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托业务风险监管体系。2010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它将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直接挂钩,约束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有利于控制信托公司的总体风险,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业务发展,许多信托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如2011年1月,经纬纺机宣布将对中融信托增资8.2亿元,使其注册资本达14亿元;华电集团和各股东对华鑫国际信托增资,使其注册资本由3.2亿元增至12亿元;重庆信托也宣布将注册资本由16.337 3亿元增至24.387 3亿元。
三、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五次整顿工作结束后,经过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开始陆续恢复营业。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公司推出了“上海外环隧道项目建设信托计划”,成为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结束后中国信托业推出的第一个信托产品,在短短几天内就被投资者抢购一空。此后,各大信托公司都纷纷推出自己的信托产品,仅2002年下半年,中国信托业就发行了31个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额40亿元,平均每种产品的融资规模为1.31亿元。中国信托业的产品数量和融资规模迅速增长(见表1-1),信托机构管理的资产数量也不断上升(见表1-2)。
表1-1 2002~2009年中国信托产品数量和融资规模
资料来源:李扬 主编,《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2006~2009年数据来自用益工作室不完全统计。
表1-2 中国信托机构的资产状况
资料来源:根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整理。
可以相信,在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下,信托机构的经营必将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中国的信托业也必然会散发出新的光彩。
● 中国信托业大事记
1979年10月4日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第一次整顿。
1985年,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这是我国信托业的第二次整顿。
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
1989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
1993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筹备和设立,均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四次整顿开始。1994年1月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
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
1999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1年开始办理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信托公司的数量大量减少。
2001年1月10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2年5月进行了修订。
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公司推出了“上海外环隧道项目建设信托计划”。
2004年7月2日“金新乳品信托”到期没有实现兑付。
2005年4月,首批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
2005年5月,中国信托业协会正式成立。
2006年8月17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下旬,华宝信托第一个提出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2008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信托公司PE投资界定了门槛,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2008年10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加强监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专门指出“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08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促进两者的合作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
2008年底、2009年初,重新启动信托公司登记工作,出台《关于13家历史遗留问题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内部操作指引》,加快推动问题信托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重新登记工作。
2009年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证券类信托投资业务行为;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
2009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010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有了严格要求,进一步收紧房地产的信托融资渠道。
2010年7月2日晚,全国各家信托公司先后接到了各地银监局的电话,全面叫停银行人民币理财对接信托业务。
2010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和风险业务控制,并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
2010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和核查。
第四节 信托的职能
作为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信托在现代经济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职能是其他金融业务所不能代替的。一般来说,信托的职能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金融通、社会投资、沟通协调与社会福利等。当然,信托职能的发挥也需要一定的条件,研究这些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促进社会的协调与发展。
一、信托的职能
(一)财务管理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这正好体现了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也是信托最基本的职能。
所谓“财务管理职能”,也称为“财产事务管理”或“社会理财职能”,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后者经营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职能。
信托机构作为理财专家,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管理其委托财产,并在信托结束后将财产交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在财产管理中信托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服务,实现委托人无力实现的经济效果,这便是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体现。
当然,在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不能借此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受托人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必须服从于信托的目的,其活动也要受到信托合同的约束,受托人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而且,信托财产运用所产生的收益要归于受益人,受托人只能收取手续费。与之相应的,受托人只要在符合信托契约规定的情况下经营信托财产,即使发生亏损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也可以开展理财业务,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但信托公司作为一种专业的机构,在理财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见案例1-3的分析),其财务管理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与各种金融业务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理财的社会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将会有更大的空间。
[案例1-3] 信托产品的理财优势明显[15]
随着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家有万贯”者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远期消费的“后顾之忧”,让钱生钱,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理财产品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在信托领域,国内首个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的集合信托理财产品是2002年7月18日爱建信托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2002年下半年以来,个人信托产品开始热销。
2003年以来商业银行大力推广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7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
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2003年以来开放式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证券公司理财业务在经过规范后,一批试点公司获得了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的资格。2005 年4月9日,中信证券刊登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批的公告,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在经过规范后重新启动。
作为较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
成都市于2005年7月与2006年8月相继举办了两届投资理财展,展出了各大商业银行及一些信托、证券、保险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可以说把当前市场上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一网打尽”。
另外,广州与上海也相继多次推出了理财金融展或投资理财金融博览会,向投资者推介理财产品,全方位满足专业投资理财需求。
[案例分析]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不同的理财机构有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有不同的客户定位、理财品种定位和盈利模式。但信托产品在理财方面有着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范围广。当前我国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还有着严格的政策约束。而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却较为广泛,受托财产不受限制,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
第二,信托类理财产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不限,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量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第三,信托类理财产品具有独特的安全性设计。信托合同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
第四,收益率相对较高。据统计,2002~2004年年底,信托产品年收益率平均达4.89%,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3.5%的收益率;即使是最低收益率,信托产品也达到了4.1%;5.7%的最高收益率更是创造了当时理财产品收益率中的新高。
表1-3对各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做了一个比较。
表1-3 理财产品比较
资料来源:《七种理财武器大比拼 安全性、收益性信托俱佳》,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论坛,2005年12月17日。
(二)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职能是指信托具有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量的扩大,人们在消费之余积累的剩余资金日益增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沉淀的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这些资金都有待于挖掘。我国传统的融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依靠银行吸收储蓄来积累资金,这是远远不够的。信托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也可以发挥筹集资金的作用,为投资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例如,信托可以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的优势,吸收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各种学会和科研机构的基金以及各主管部门自主支配的委托基金,有效地加以利用,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另外,信托还可以利用代理发行股票与债券、代理收付等手段,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同时,信托的最大优势在于灵活多样性,信托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投资项目和业主的要求,灵活设计融资结构,如股权融资、信托贷款、项目融资等,既可以融入长期资金,也可以引入阶段性资金,满足不同经济关系和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多种需求,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三)社会投资
这是指信托机构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的功能。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信托机构都可以开办投资业务,我国也不例外。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信托业务以来,各家信托公司就开办了投资业务,这从大多数信托机构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看出。
信托的社会投资职能的表现也是十分灵活多样的。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信托可以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对企业改制,信托投资业务可以实现政企分开、明确产权出资人,并且可以改善股权结构。一些信托公司开发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在职工持股、期权设计、股份化改造中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社会认同。
同时,信托机构对参加经济联合的企业单位,根据需要给予投资性贷款与资金支持,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另外,信托机构也可以在投资中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架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项目的多边信用关系。
(四)沟通与协调
这是指通过信托业务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由于这一职能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因此与前三种功能有所区别。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息存在诸多的不对称性,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增加了交易费用。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弱化交易对手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要了解与之有关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政策、交易对方的资信及经营能力与付款能力、项目的可行性、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而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的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可以发挥横向纽带的作用。另外,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加强了经济联系和沟通,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促使经营各方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信托的沟通与协调职能大大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地区之间的物资和资金交流,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与商品流通,也推进了跨国经济技术协作。
(五)社会福利
这是指信托业可以增进职工的福利、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功能。
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建立了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养老金制度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运用归集的养老金,信托便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养老金信托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当然,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中,社保体系的主要支柱并不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也多采用“信托模式”,也就是以独立财产制度来运作企业年金,这符合资金运作要求长期安全、稳定回报率的特性。因此,在2005年,我国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管理也决定采用“信托模式”。通过年金信托可以提高资金运用效果,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福利。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但他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而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信托机构便可以发挥作用。信托机构通过公益信托业务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借助信托机构的专业运作能力及信托监察制度,实现其特定的目的。
二、信托业职能发挥的条件
(一)培育整个社会的信托意识是发挥信托职能的基础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存在有赖于人们的现代投资意识。只有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应该让钱生钱,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才会借助于信托,因此理财意识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
在发达国家,理财观念根深蒂固,这是发达国家信托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与财富出现了大幅增加,而信用关系的持续发展促使人们寻求信托机构来更好地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这也大大增加了信托市场的业务量。信托机构竞争的加剧又迫使其更好地提升管理水平,吸引客户。这种由整个社会的信托意识所推动的信托市场便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信托机构的职能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
而我国20世纪80~90年代信托业的大起大落使得信托业的信用跌入低谷,严重影响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职能也不可能很好地发挥。经过第五次整顿,我国开始重塑信托形象,同时还要重视信托理财的宣传,以转变个人理财观念,使得社会公众对信托理念、信托机制、信托产品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例如,举办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以“信托法”、信托业为主题的研讨会与座谈会,开设以理财与信托产品介绍为内容的培训班,通过新闻舆论加大对信托业的宣传报道力度,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全民的信托意识,为信托职能的发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提升信托机构的管理水平是发挥信托职能的根本保证
信托机构作为信托业的经营者,是信托产品的提供者,能否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关系到信托业的兴衰。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公司的信誉度、理财能力、内部管理水平都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因此信托业务极为普遍,信托业所吸收的资金已远远超过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
但在我国,信托业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的资产质量差、资产负债结构与期限不匹配,以及由此产生的支付困难和财务亏损,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职能的正常发挥。
形成这些风险的原因多与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低下有关。一部分信托机构长期以来缺乏长远战略规划,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经营盲目,背负了大量债务,损失了巨额资产。第五次整顿时虽然化解了大部分风险,但终因损失较大,仍遗留一些支付风险。从整体来看,信托行业的风险仍然处于较高程度。
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当前的信托离专家管理他人财产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这些都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快信托业人才的培育是发挥信托职能的关键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信托业也是以人才资源为核心资源的行业,也具有知识含量高、知识更新快,对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有严格要求的特点。
信托业整顿的不断推进,各项信托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给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信托行业对人力资源的依赖程度。
搞好人才培训,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实现信托业可持续发展,增强信托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信托机构应该建立起高素质的具备良好心理素质的职业经理队伍、掌握投资技巧并熟悉投资对象的理财专家队伍、能全方位运用最前沿的金融工具开发信托产品的研发与创新队伍、具有先进理念与高超技巧的营销队伍。
2007年5月,信托业协会决定建立和完善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资料动态数据库,广泛收集各类信托优秀人才信息,通过完善信托业人力资源系统建设,造就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信托人才队伍,提升信托业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四)完善的外部环境可以为信托业的职能发挥提供有力的支持
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的发展受制于客观环境,特别是金融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1.金融市场环境
信托业的活动领域包括实业与金融,它可以向企业开展投融资业务,但也有赖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作为信托业重点投资的市场之一,为信托职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舞台。西方许多国家的信托业是从证券业务起步的,而信托机构的大部分业务也集中在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和应用上。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促进证券市场的壮大,证券投资方兴未艾,因而这种改革将推动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当然,货币市场的发达程度也会关系到信托的发展,例如我国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与同业拆借、购买有关的金融票据。
可见,完善的金融市场与丰富的金融产品必然有利于信托更好地进行资产配置,降低风险。
2.监管环境
信托机构的自律对于信托职能的发挥固然重要,但加强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许多问题首先要从完善信托法律法规制度着手解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信托业的发展。
2001年以来,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走出低谷,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再次颁布修改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推动信托投资公司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另外,作为行业自律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也可以积极参与信托市场的规范化监管工作,引导会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与自我管理,防范信托市场风险。
只有外部监管环境健全了,信托机构才能有一个规范与高效的运行氛围,才能更好地发挥信托业的各项职能。
本章小结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以实现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本身,也可能是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信托的本质表现在以财产权为前提、以信任为基础、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按实际收益计算、体现多边信用关系这五个方面。
信托植根于私有制的土壤。人类很早就有了原始的信托行为,而现代信托则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雏形的,真正定型则是双重尤斯制度,之后,信托业在各国得到应用与发展。目前,信托业比较发达的是美国、日本与英国等国家。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从国外传入中国,其发展道路十分曲折。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很不稳定,信托业务难以开展,信托机构大多从事投机买卖。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原有的信托机构进行了改造,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则停止了。1978年后中国信托业又获得了新生,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信托机构盲目经营,导致了中国信托业的六次整顿。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项新规开始施行,将会更好地引导信托机构走上规范经营的道路。
信托的职能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金融通、社会投资、沟通协调与社会福利等,其许多职能是其他金融业务所不能替代的。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信托 尤斯(Use)制度 双重尤斯制度
【简答题】
1.什么是信托?为什么要引入这一业务?
2.简要说明信托的本质。
3.为什么说双重尤斯制度是信托的真正定型?
4.简要说明美国信托业的特点。
5.简要说明信托的基本职能。
【思考题】
1.请结合实际,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2.中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多次整顿?
【注释】
[1]资料改编自《桂林旅游庄家作茧自缚 庆泰两高管遭起诉》,《上海证券报》2006年2月21日。
[2]资料来源:《海外基金业发展历史》,和讯网,2004年5月13日。
[3]资料来源:银章网,《英国单位信托基金发展沿革》,2009年4月24日。
[4]资料来源: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信托网,2002年8月8日。
[5]资料来源:黄文莉,《中国信托业:回归主业还差三步》,《上海证券报》2002年8月28日。
[6]资料来源:NationalMutualFundAssociation,2009。
[7]资料来源: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信托网,2002年8月8日。
[8]资料来源: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信托网,2002年8月8日。
[9]资料来源: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信托网,2002年8月8日。
[10]资料来源:《中国信托研究》2002年7月30日。
[11]资料来源:蔡臻欣,《日本一季度家庭持有投资信托资产创历史新高》,《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6月19日。
[12]《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中华理财网,http://www.12818.com/licai/tzlc/trust/200504/771.html。
[13]《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中华理财网,http://www.12818.com/licai/tzlc/trust/200504/771.html。
[14]《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中华理财网,http://www.12818.com/licai/tzlc/trust/200504/771.html。
[15]资料来源:成都理财投资展网站,http://www.chuguo.cn/news/exhibit/2006licai/index.html;李刚、李峰立:《分业经营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上海证券报》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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