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视率对于电视节目评价体系而言,现在业内形成的基本共识可以概括为两点,一即“收视率是电视节目评价中的重要输入”,二即“收视率评价不能代表电视节目评价的全部”。一句话,电视节目评价既不能脱离收视率又不能单纯依赖收视率。
所以就提出了收视率权重问题。如果全部依赖收视率,收视率在电视节目评价中的权重就是100%,现在既然不能够单纯依赖收视率,那么应该赋予收视率何等的权重呢?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收视率权重问题。一个方面叫作收视率内部权重问题,说的是不同频道、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节目,因为播出平台不同,其收视率不能简单相比,需要做权重调整,以削弱甚或消除其间不可比因素的影响;另一个方面叫作收视率外部权重问题,说的是既然收视率不能百分百承担起电视节目评价的重担,那么对收视率评价在整个电视节目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就需要进行科学设置和合理确定。
一句话,电视节目评价既不能脱离收视率又不能单纯依赖收视率。所以就提出了收视率权重问题。
就收视率内部权重设置而言,目的是解决不同节目之间的收视率可比性,而纳入到节目评价体系中的可比收视率又必须以能够定量比较节目质量差异和满足节目质量评价要求为前提。这其中既涉及到收视率指标和满意度指标间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如何获得不受播出平台影响的节目基准收视率的问题。就收视率外部权重设置而言,目的是解决来自不同评价主体之间的意见平衡。其中收视率是来自一般(代表性)观众的意见反馈,其他的意见则可能来自领导和专家等特殊观众,还有就是来自节目经济效益指标(表面上看评价主体是电视台,实质上的评价主体是市场、是观众)的反馈。所以就需要探讨节目收视率和广告收视率的关系(市场平均的情况是,广告收视率约当于节目收视率的60%)及由此之上的节目广告传播价值分析,并进一步延伸出基于节目广告传播价值分析的节目经济效益指标核算方法;然后再讨论收视市场和广告市场评价之外的非市场评价(主观评价)及其权重设定依据。(www.xing528.com)
解决了以上两方面权重的设置问题,也就解决了电视节目评价中收视率权重的设置问题。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评价体系应该既包括经济效益的评价,也应包括社会效益的评价;既包括来自一般观众的评价,也应包括来自领导、专家等特殊观众的评价;既包括市场面的客观评价,也应包括非市场面的主观评价。
确定非市场主观评价指标的办法一般采取领导和专家等特殊观众(也包括通过来电、来信或来访反馈意见的典型观众,可以将他们更一般地称为“媒体把关人及社会意见领袖群体”)按百分制分别给节目背靠背打分并取平均。这一做法操作简单有效,业界对此并无太多争议。但是作为节目评价体系的一项输入,如何确定其相对于市场评价的权重,在业界却是做法多样,莫衷一是。
我们认为要科学地确定非市场评价的权重,必然不能割裂市场评价和非市场评价之间的相对关系,特别不能割裂一般观众和特殊观众之间的相对关系。无论社会学还是传播学,都有相关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表明,基于社会人群内在的分层结构,传媒之于各社会阶层的关系、互动及影响并不一样。一般观众是社会人群的大多数,处于社会结构的中下层,他们是受众,是媒介传播和控制的对象,媒介话语权微弱;而作为媒体把关人和社会意见领袖的少数群体,处于社会结构的上层,他们更多情况下是传者,是媒介传播工具的使用者和控制者,媒介话语权强大。由此一般观众的意见和特殊观众的意见显然不能等权处理,而应赋予一般观众意见更高的权重,以让电视节目的传者和受者获得表决权的相对平等。
市民社会的阶层结构一般被认为呈金字塔状,位于塔尖的社会上层约占整个社会人群的20%,而位于塔中和塔底的社会中下层约占整个社会人群的80%;但是他们的媒体话语权分配却与之相反,呈倒金字塔,即上层占有80%,而中下层只有20%。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对特殊观众的电视节目非市场评价打分应赋予20%的权重,而相应地来自一般观众的电视节目市场评价得分应赋予80%的权重。如果将这80%的权重进一步分配到收视市场评价和广告市场评价两方面,则各自所得权重应分别是50%和30%(按广告收视率约当于节目收视率水平的60%,即节目评价对广告评价依0.625对0.375的权重设定),从而形成电视节目的观众收视评价、广告收益能力评价和台内主观评价权重分别按5∶3∶2分配的基本设置。近几年业内各主要电视台所执行的节目综合评估体系中,上述三大方面评价的相对权重基本围绕5∶3∶2模式波动。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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