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险合同种类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种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1.自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
2.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国家制定强制保险的目的,是运用保险风险分散的原理使某些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其经济补偿,进而更好地保障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如我国目前施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等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价值的确定不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同时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四)按风险转嫁层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www.xing528.com)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在财产保险中使用的、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个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需程序。
3.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只用于少数保险业务,以便于携带保险证明。
5.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6.保费收据。是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的暂保单相似,但也有差异,最主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三、保险产品分类——条款
1.广义财产保险产品——财产责任保险
①财产损失保险;②责任保险;③信用保证保险。
2.人寿健康保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