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本质、职能及分类
一、基本概念
所谓保险的本质,是指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秩序稳定,利用经济价值形式,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单位或个人)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分配关系。
二、保险的职能
对保险的基本需求产生于保险的职能,保险需求者通过保险活动向保险人转移损失风险,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中得到满足,是保险的基础功能。
1.风险转移职能。转移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需求人向保险人转移他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
2.损失的补偿职能。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这种补偿只限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3.服务职能。保险人不仅向保险需求者供应风险保障,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还提供各种辅助性服务功能。包括代为追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法律技术支持、防灾防损建议以及处理损失建议等。
4.保险的储蓄(融资)投资职能。保险人收入的保险费可以用来金融投资,一方面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5.保障社会经济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促进受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企业或个人加强危险管理,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有利于家庭生活质量的稳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等。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
所谓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是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侵犯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与保证履行承诺。
3.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4.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代位追偿原则(www.xing528.com)
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为追偿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保险委付,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同样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既可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四、保险的基本分类
保险的分类有很多种,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类:
1.按照保障的范围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照保障的主体分类: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务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投、保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4.按照保险业务承保的方式分类: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5.按照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类: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目的表现为政府政策的贯彻实施,范围上具有全面性,形式上具有强制性,赔偿上具有固定金额的特点。
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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