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俗习惯
(一)法律
《魏书》:其国少窃盗,盗一征三,杀人者责马三百匹輪輯(13a,2—3)。
《北史》:同上(21a,9)。
《隋书》:阙。
《旧唐书》:阙。
《新唐书》:阙。
(二)婚姻
《魏书》:阙。
《北史》:南室韦:婚嫁之法,二家相许竟,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归家,待有孕,乃相许随还舍。妇人再嫁,以为死人之妻,难以共居(22a,4—6)。
《隋书》:同上(21a,6—8)。
《旧唐书》: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9b,8—10)。
《新唐书》:婚嫁则男先傭女家三岁,而后分以产,与妇共载,鼓舞而还。夫死,不再嫁(6b,11—12)。
(三)丧葬
《魏书》:父母死,男女众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之上(13a,5—6)。
《北史》:同上(21b,1—2)。
南室韦:部落共为大棚,人死则置其上。居丧三年,年唯四哭(22a,6—7)。
《隋书》:同上(21a,8—9)。
《旧唐书》:阙。
《新唐书》:每部共构五大棚,死者置尸其上,丧期三年(6a,12)。
(四)服装
《魏书》:男女悉衣白鹿皮襦袴(13a,3)。
《北史》:同上(21a,9—10)。(www.xing528.com)
南室韦:衣服与契丹同(21b,10)。
以猪皮为席,编木为藉(22a,2—3)。
北室韦:射猎为务,食肉衣皮(22b,1)。
冠以狐貂,衣以鱼皮(21b,2—3)。
《隋书》:南室韦:同上(21a,1—2,4)。
北室韦:同上(21b,3,4)。
《旧唐书》:其(指犬豕)皮用以为韦,男子女人通以为服。披发左衽(9b,7—8)。
《新唐书》:韦其(豕)为服若席(7a,3)。
(五)首饰
《魏书》:俗爱赤珠,为夫人饰,穿挂于颈,以多为贵,女不得此,乃至不嫁(13a,3—5)。
《北史》:(21a,10—21b,1)。
《隋书》:阙。
《旧唐书》:其家富者颈著五色杂珠(9b,8)。
《新唐书》:富人以五色珠垂领(6b,10)。
(六)梳妆
《魏书》:丈夫索发……女妇束发,作叉于髻(13a,1—2)。
《北史》:同上(21a,8—9)。
南室韦:丈夫皆披发,妇女盘发(21b,9—10)。
《隋书》:南室韦:同上(21a,1)。
《旧唐书》:披发(9b,8)。
《新唐书》: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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