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引进下列定义,以后在讨论理论的维数时将加以改进。
(1)说陈述x比陈述y“更高度可证伪”或“更可检验”,或用符号表示:fsb(x)>fsb(y),当且仅当x的潜在证伪者类包含作为一个真子类的y的潜在证伪者类。
(2)如果两个陈述x和y的潜在证伪者类同一,则它们有相同的可证伪度,即:fsb(x)=fab(y)。
(3)如果这两个陈述的潜在证伪者类并不作为真子类相互包含,则这两个陈述没有可比的可证伪度(fsb(x)‖fsb(y))。(www.xing528.com)
假如(1)适用,总是有一个非空的补类。在全称陈述的情况下,这个补类必定是无限的。因此,两个(严格全称)理论不可能有这样的区别:其中一个理论禁止为另一个理论所允许的有限数量的单个偶发事件。
所有重言的和形而上学的陈述的潜在证伪者类都是空的。所以,按照(2),它们是同一的。(因为,空类是所有类的子类,因而也是空类的子类,所以,所有空类是同一的;这一点可以表示为:只存在一个空类。)如果我们用‘e’表示经验陈述,用‘t’或‘m’分别表示重言的或形而上学的陈述(例如,纯粹存在陈述),那么我们可以给重言的或形而上学的陈述一个零可证伪度,我们写作:fsb(t)=fsb(m)=0fsb(e)>0。
自相矛盾的陈述(可以用(c)来表示),可以说是具有所有在逻辑上可能的基础陈述作为它的潜在证伪者类。这个意思就是说,任何陈述,就其可证伪度而言,都是和自相矛盾陈述可比的。我们得出:fsb(c)>fsb(e)>0。如果我们任意地设fsb(c)=1,即任意地把1赋予某一目相矛盾的陈述的可证伪度,那么我们甚至可以用条件1>fsb(e)>0来定义经验陈述e。按照这个公式,fsb(e)总是在0和1之间的间隔内,不包括两端,即在以这两个数字为界的“开放间隔”内。由于把矛盾陈述和重言陈述(形而上学陈述也一样)排除在外,这个公式同时表达了无矛盾性的要求和可证伪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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