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简略地指出,在我主张的认识论理论内,基础陈述起什么作用。我们需要它们,为了判定一个理论是否能被称作可证协的,即经验的(参看第21节)。我们需要它们,也是为了验证起证协作用的假说,为此也就证伪理论(参看第22节)。
因此,基础陈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从没有初始条件的全称陈述中,不能演绎出基础陈述。
另一方面,(b)全称陈述和基础陈述可能互相矛盾。只有在一个基础陈述的否定有可能从和它矛盾的理论中演绎出来时,条件(b)才能得到满足。从这一点和条件(a)中,可以得出:基础陈述必须有这样一种逻辑形式,以致它的否定不能是基础陈述。
我们已经遇到过这样一种陈述,它们的逻辑形式和它们的否定的逻辑形式不同,这些陈述就是全称陈述和存在陈述。全称陈述存在是陈述的否定,反之亦然,它们的逻辑形式不一样。单称陈述能用类似的方法构建。陈述:“在时空区域k,有一只渡鸦”,可以说在它的逻辑形式上——不仅是在它的语言学形式上——不同于陈述:“在时空区域k,没有渡鸦”,具有“在区域k有某物”或“在区域是k一事件发生’(参看第23节),这种形式的陈述可以称作一个单称存在陈述,“或单称有(there-is)陈述”。而从否定这个陈述得出的陈述,即:“在区域k没有某物”或“在区域k某种事件没有发生”,可以称作“单称非存在陈述”,“单称无(there-isnot)陈述”。
我们现在可以规定下列关于基础陈述的规则:基础陈述具有单称存在陈述的形式。这个规则意味着:基础陈述将满足条件(a),因为单称存在陈述决不能从严格全称陈述即严格非存在陈述中演绎出来。它们也将满足条件(b),这能从下列事实中看出:从每一个单称存在陈述中,只要不提及任何个别的时空区域,就能推导出一个纯粹存在陈述;我们已经知道,纯粹存在陈述确实可以和理论相矛盾。(www.xing528.com)
必须注意的是:两个互相不矛盾的基础陈述,p和r的合取,也是一个基础陈述。有时我们甚至可以把一个基础陈述和另外一个非基础陈述结合起来得到一个基础陈述。例如,我们可以形成基础陈述r“在k地,有一只猎狗”和单称非存在陈述p“在k地,没有运动着的猎狗”的合取。因为显然,这两个陈述的合取r·(“r和非p”)等价于单称存在陈述:“在k地,有一只不动的猎狗。”这有如下的推断:假如已知理论t和初始条件r,我们由之演绎出预见p,那么陈述r·将是这个理论的一个证伪者,因而是一个基础陈述。(另一方面,条件陈述“r→p”即:如“r,则p”,就和p的否定一样,不是基础陈述,因为它等价于一个基础陈述的否定,即r·的否定)。
这些是对基础陈述的形式要求;所有单称存在陈述都满足这些要求。除了这些要求外,基础陈述还必须满足一个实质要求——一个和事件有关的要求,正如基础陈述告诉我们的,这个事件发生在k地。这个事件必须是一个“可观察的”事件;这就是说,基础陈述必须是可以用“观察”在主体间相互检验的。由于它们是单称陈述,这个要求当然只能涉及适当地处于空间和时间中的观察者(这一点我不想作详细说明)。
无疑地由于要求可观察性,我毕竟已允许心理学主义悄悄地溜回到我们的理论中来。然而并不是如此。无可否认,以心理学的意义解释可观察事件的概念是可能的。但是我在这样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它完全可以用“涉及宏观物体的位置和运动的一个事件”代替它。或者我们可以更确切地规定:每一个基础陈述本身必须或者是关于物体的相对位置的陈述,或者它必须等价于某种“机械论的”或“唯物论的”基础陈述(这个规定是可行的,这和下列事实相联系:一个在主体间能相互检验的理论,也就是在感觉间能相互检验的。这就是说,涉及我们感觉的一种知觉的检验,在原则上能为涉及其它感觉的检验所代替)。因此,批评我由于诉诸可观察性已偷偷地重新承认心理学主义,和批评我已承认机械论或唯物论一样地无力。这表明,我的理论实际上是完全中立的,这些标签都贴不上。我讲这些都只是为了从心理学主义的恶名声中挽救我用的术语”可观察的”。(观察和知觉可以是心理学的、但是可观察性不是)。我不想对“可观察的”“或“可观察事件”下定义,虽然我很愿意用心理学的或力学的例子来阐明它。我想它应该作为一个未定义的术语引进,这种术语在使用中是足够确切的:作为一种原始概念,认识论学者必须学习它的用法,正如他必须学习术语“符号”的用法一样,或者如物理学家必须学习术语“质点”的用法一样。
因此,基础陈述——在质料的言语方式中——就是断言在空间和时间的一定的个别区域里一个可观察事件正在发生的陈述。在这个定义里使用的各种术语,除了原始术语“可观察的”以外,已在第23节里较精确地解释过;对“可观察的”未下定义,但是,就如我们已在这里看到的,也可能对它予以相当确切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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