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伪性的要求在开始时有一些模糊,现在已经分裂成两部分。第一,方法论的公设(参看第20节)不大可能把它搞得很精确。第二,逻辑标准,一旦我们弄清楚了哪一些陈述应被称作“基础的”,它是非常确定的(参看第28节)。这个逻辑标准迄今已经以某种形式的方式表达为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论陈述和基础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假如我现在用更“实在论的”语言来表述我的标准的话,也许会使它更清楚、更直觉。虽然这是和形式的言语方式等价的,但是可能比较接近于日常用法。
在这个“实在论的”言语方式里,我们可以说,一个单称陈述(基础陈述)描述一个偶发事件。因此我们不说被理论排除或禁止的基础陈述,而是说理论排除某些可能的偶发事件,并且说假如这些可能的偶发事件事实上发生了,理论将被证伪。
使用这个模糊的词“偶发事件”也许会遭到批评。有时有人说,像“偶发事件”或“事件”这种词应从认识论的讨论中全部驱除出去,我们不应该说“偶发事件”或“非偶发事件”或者“事件”的发生,而应该说陈述的真或伪。不过,我赞成保留“偶发事件”这种词。很容易将它的用法加以定义,使之不会引起反对。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使用它:每当我们说到一个偶发事件时,我们也能说出与之相应的某个单称陈述来代替它。
给“偶发事件”下一定义时,我们可以记住这样的事实:说两个逻辑上等价的(就是说,可以相互演绎出来的)单称陈述描述同一偶发事件,这是很自然的。这提示下列定义:设pk为一单称陈述(下标“k”指发生在pk里的个别名称或坐标)。则我们称所有与pk等价的陈述类为偶发事件pk。例如,现在这里正在打雷,我们说这是一个偶发事件。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偶发事件是下列陈述类:“现在这里正在打雷”;“1933年6月10日下午5时15分,在维也纳第13区,正在打雷,”还有所有其他与这些陈述等价的陈述。因此实在论的表述“陈述pk代表偶发事件pk”可以被认为与有点繁琐的陈述“陈述pk是所有与它等价的陈述的pk类的一个元素”有相同的意义。同样,我们认为陈述“事件pk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意义和“pk和所有与它等价的陈述是真的”的意义相同。
这些翻译规则的目的不是说,不管谁以实在论的言语方式使用“偶发事件”这个词都在想到一类陈述;它们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出一个实在论言语方式的解释,这个解释使得有些说法容易理解,例如说:一个偶发事件pk和一个理论t相矛盾。现在这个陈述的意思不过是:每一个与pk等价的陈述和理论t相矛盾,因而是这理论的一个潜在证伪者。
现在要引进另一个术语“事件”来表示什么是一个偶发事件的典型的或普遍的东西,或者在一个偶发事件中什么东西可以用普遍名称来加以描述。(因此,我用并不根据事件来理解复杂的或者也许长时间的偶发事件,不管这些词的日常用法提示什么。)我们定义:设:pk,p1,……为偶发事件类的元素,这些偶发事件只在有关个体(时空位置或区域)方面是不同的;则我们称这个类为“事件(p)”。遵循这个定义,例如,关于陈述“一杯水刚刚在这里被打翻”,我们要说,和这陈述等价的陈述类是事件“一杯水的打翻”的一个元素。
说到代表偶发事件pk的单称陈述pk,我们可以以实在论的言语方式说:这个陈述述说事件(p)在空时位置k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个说法的意义和“等价于pk的单称陈述类pk是事件(p)的一个元素”相同。(www.xing528.com)
现在我们要将这个术语应用于我们的问题。我们说,一个理论,假使它是可证伪的,它就不仅排除或禁止一个偶发事件,而且总是至少排除或禁止一个事件。因此,被禁止的基础陈述类,也就是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假如它不是空的,总是包含无限数量的基础陈述;因为理论并不指个体本身。我们可以把属于一个事件的单称基础陈述称作“同型的”(homotypic),以表示描述一个偶发事件的等价的陈述,与描述一个(典型的)事件的同型的陈述之间的类似。因此我们可以说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的每一个非空类至少包含同型基础陈述的一个非空类。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个圆形面积代表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这个圆面积可以被看作代表经验的所有可能的世界或所有可能的经验世界的总体。我们进一步想象,一条半径(更精确地说,沿着一条半径的一个很窄的面积,或者说一个很窄的扇形)代表每一个事件,并且想象具有相同的坐标(或个体)的任何两个偶发事件的位置和圆心的距离相等,因而在同一个同心圆上,然后我们可以这样来用图说明可证伪性这一公设:要求每一个经验理论在我们的图形里必须至少有一条理论禁止的半径(或很窄的扇形)。
这个图解可以证明,在讨论我们的各种问题时是有用的,比如关于纯粹存在陈述的形而上学性质问题(在第15节里曾简短地涉及过)。显然,一个事件(一条半径)属于每一个这种陈述,因而属于这个事件的各种基础陈述,每一个都将证实这个纯粹存在陈述。然而,它的潜在证伪者类是空的;所以,从纯粹存在陈述那里,不能得出任何关于可能的经验世界的知识(它不排除或禁止任何半径)。相反,从每一个基础陈述中得出一个纯粹存在陈述,这个事实不能用来作为支持后者的经验性质的一个论据。因为每一个重言式也可从每一个基础陈述中得出,由于重言式可从任何陈述中得出。
在这里我也许可以说一说自我矛盾的陈述。
虽然可以说重言式陈述,纯存在陈述以及别的不可证伪的陈述对于可能的基础陈述类断言太少,而自我矛盾的陈述则是断言太多。从一个自我矛盾的陈述中,任何陈述都可以正当地演绎出来。因此,它的潜在证伪者类就等于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它为任何陈述所证伪。(也许人们可以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方法的一个优点的例证,就是说,考虑可能的证伪者不考虑可能的证实者的方法。因为假如人们能以一个陈述的逻辑推断的证实来证实这个陈述,或者以这种方式仅仅使它成为可几的,那么,人们就可以期望,不管接受何种基础陈述,任何自我矛盾的陈述就会成为被确证的,或成为被证实的,或者至少成为可几的陈述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