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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活动中的学理与法律冲突

时间:2023-12-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当代艺术活动涉及学理和法律之争的,主要体现在极端的行为艺术中。关于当代艺术是否有权使用尸体的争论,不仅在学理上、道德上,甚至在法律上也引起社会争议。随后艺术界就版权归属以及后现代的挪用概念是属于学理问题还是法律侵权展开了争论。除了当代艺术使用尸体的活动真正引发了法律和政策的政府反应,事实上,大部分的争议仅限于学术界、媒体在学理和法律上的辩论,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法庭审理。

当代艺术活动中的学理与法律冲突

当代艺术活动中的学理与法律之争

当代艺术的诸多活动中存在一些学理与法律之争,西方社会也一定程度存在,但中国当代艺术中会表现出更多的冲突与争议。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当代艺术活动涉及学理和法律之争的,主要体现在极端的行为艺术中。

这些学理与法律的争议主要有:

枪支管制:1989年现代艺术大展中,肖鲁向自己的装置作品“对话”开枪,按照法律是违反枪支管制法的。从学理上,现代艺术大展的“开枪”行为属于艺术观念的一部分,历史也证明这一枪击行为升华了现代艺术大展及肖鲁作品的时代意义。但肖鲁的“枪击”行为在艺术界似乎并无争议,因为其个人的特殊原因,肖鲁也未受到真正的法律处理。她的行为主要引起的是集体的政治后果,导致了政府美术馆长达十几年对当代艺术在政治安全方面的不信任。

作品署名权:时隔十几年以后,肖鲁的“枪击”作品的署名权却引起她与合作者之间的法律争议。现代大展的“枪击”作品在九十年代的诸多当代艺术出版物中,创作者均署名唐宋、肖鲁两人。但肖鲁在2005年前后,却宣布该作品从创意到实施实际上由她一个人创作,唐宋不过是中途加入帮她出点子,枪击时在一旁相助。当时之所以署两人名字,因为他们之后的恋爱关系,默认外界的署名权指认。

现在她要求恢复单独署名,唐宋对肖鲁的说法不置可否,但美术界倒是在署名权的法律认定上开始争议,有关当事人都回忆实施细节,证明何种情况才在学理上、法律上具有署名权。这一作品因为原作已丢失,肖鲁复制了一件编号作品,在嘉德拍卖会上以单独署名上拍,并独得全部拍卖款。但另一个当事人唐宋也并未诉诸法庭,从而以私人方式结束风争。

朱昱 献祭——用自己的孩子去喂 行为 2002

公民权利:九十年代中期,刘安平等人的“强行摄影”曾一度引起争议,从先锋艺术的角度,这样做法视为一种艺术观念并无不妥。但法理上,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强制”拍摄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强行摄影”并未持续很久,关于该行为的合法性也仅限于讨论。2008年,刘瑾参加上海证大美术馆的系列活动,未经征求居民意见,他在公共社区的户外建筑上悬挂了一个翅膀人雕塑,惊吓了一位老太太。该事件也引发了上海新闻媒体的讨论,即艺术家在公共空间未经同意悬挂作品,是否侵犯了公共权利,如果造成后果是否应负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但有些艺术家、批评家认为,户外艺术在法理上并不需要征求公众全部同意,在技术上也很难实施。

尸体使用权:当代艺术引发艺术界、政府和媒体强烈争议和反应的是九十年代末使用尸体的行为活动,包括1999年在中央美院雕塑研究所举办的“对伤害的迷恋”展,该展有不少作品使用了尸体。紧接着是2000年前后朱昱吃死婴的系列行为,该作品还引发了海外华人的抗议。(www.xing528.com)

关于当代艺术是否有权使用尸体的争论,不仅在学理上、道德上,甚至在法律上也引起社会争议。在学理上,有一些意见认为行为艺术使用尸体只是一种比较极端性的行为,严格的说不能算是艺术行为。在道德上,有一些艺术界人士支持行为艺术家有权进行人性“探险”,就好比文艺复兴画家为了研究人体的解剖结构,深夜冒着被教会惩罚的危险解剖尸体,这对于一个有探索精神的艺术家,在艺术的先锋价值上是成立。但也有一些意见认为,即使在艺术的先锋伦理上是正当的,但在法律和社会伦理上是不正当和违法的。一些专家认为,未经尸体家属和保管尸体的病院同意,使用尸体是违法的;但即使尸体的家属或保管医院同意了,艺术家也没有权利使用尸体,因为尸体有自身的权利。

国强 威尼斯收租院 装置 1999

2000年前后关于当代艺术尸体使用的争议,最终导致了文化部出台禁止使用尸体创作艺术的文化法规。

作品使用版权:蔡国强在1999年威尼斯双年展上创作了复制“收租院”的行为作品,他将复制著名的“收租院”泥塑的过程看作一个作品观念。但该作品随后受到四川美术学院的侵权指责,四川美院认为收租院的版权归学校所有,蔡国强未经同意属于侵犯版权,并准备诉诸法律。

随后艺术界就版权归属以及后现代的挪用概念是属于学理问题还是法律侵权展开了争论。蔡国强及其辩护者认为“收租院”属于社会主义公共文化,就像当代艺术使用文革毛泽东图像不能算作侵权。再者,蔡国强一方认为他并没有完全照搬“收租院”,只是再现制作“收租院”的过程,并且在行为实施和展示现场散发的介绍手册署明“收租院”的原作者。在学理上,他的行为属于后现代艺术的“挪用”现成作品和形象的方法,并不能算抄袭侵权。另外,还有一些意见认为,“收租院”雕塑的归属权并没有政府文件明确过,在学理上,四川美院是否拥有“收租院”的著作权还是个疑问,“收租院”的创作者个人也应该享有著作权。

赵半狄 迫不急待——瑞士赵半狄的2008奥运开幕式 行为 2008

形象使用版权:关于现成形象的后现代“挪用”,2008年四川旅游局的政府发言人公开认为,赵半狄在好莱坞电影《功夫熊猫》上映期间从事的抗议上映的行为艺术以及他之前创作一系列以熊猫为道具的行为艺术,侵犯了四川对熊猫拥有的肖像权。此一事件不仅引起了赵半狄的抗议和媒体争议,赵半狄甚至认为如果四川政府限制他使用熊猫,他将诉诸法律。媒体引发的争议主要在于熊猫的肖像权的公共归属权,它应该属于四川地区还是中国的公共文化,四川政府是否有权垄断熊猫肖像权。

除了当代艺术使用尸体的活动真正引发了法律和政策的政府反应,事实上,大部分的争议仅限于学术界、媒体在学理和法律上的辩论,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法庭审理。这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社会对多元价值观的民主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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