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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性分析:

时间:2023-12-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必须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受理时间以及试生产的台数予以限定,以规范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监督检验问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及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属于《条例》规定的。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性分析: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与监督检验遇到问题及探讨

易 菡 王富岐

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 前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过许可的企业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也就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优生”,使人们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安全、可靠的。这种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属于特种设备特有的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产品是不能出厂的。然而,企业在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的过程中,需要试制、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统称为试生产)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试生产还要做形式试验。这些试制产品作为鉴定评审受检查产品,其试制产品的数量、承揽、监督检验过程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改进、补充和完善。

2 试生产特种设备的台数问题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质检锅〔2003〕172号)规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并未说明申请单位首次被受理后,单位应当试生产特种设备的台数,作为现场鉴定评审的受检查产品(换证不存在试生产)。因此许多单位,包括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企业收到行政机关的“受理通知书”,即允许申请单位进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甚至有的单位拿“受理通知书”当作已取得的许可资格,使用多年未进行鉴定评审,这是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受理”只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非已经许可。2007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中对首次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准备的受审查的产品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试生产特种设备产品限整机1台(多品种各1台),承压类设备制造许可受理企业还须另制造1台半成品产品。为此必须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受理时间以及试生产的台数予以限定,以规范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

3 试生产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是否出具监督检验证书问题(www.xing528.com)

企业在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单位若被行政机关“受理”,便进入试生产阶段,且试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但在是否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的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鉴定评审中,把试生产的产品合格与否,作为验证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有效运转、生产能力能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项重要依据。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是按照行政许可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所进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未取得行政许可前,检验机构对产品的监检工作未全部完成,因此在试生产完成后不能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同时也为防止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后的整改过程中将试生产的特种设备出售或交付使用。为证明试生产产品生产过程经过了监督检验,应申请单位要求,检验机构可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监检单位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作为产品出厂或交付使用的依据,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持产品铭牌、出厂或竣工资料和此证明办理正式的监督检验证书。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试生产问题

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试生产对制造单位来说,只要具备基本的许可条例,按照制造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而对安装、改造、维修的试生产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对于高级别的特种设备,如散装锅炉、大型压力容器、A级别的电梯及起重机械等。其原因一是该单位无正式资格,使用单位对其缺乏信任度,很难进入招投标阶段;二是由于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需要在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责任重大,难以受理;三是由于试生产是首次,试生产的过程中产品质量不稳定,使得监督检验的有关数据一般处于允许范围的下限值,产品质量较低;四是目前我省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大,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难以到位,有些企业只考虑眼前利益,投入的人力、设备及检测仪器资金较少,所以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在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中难以落实。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要加强对各工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培训;二是要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对首次申请单位要从安装、改造、维修的低级别进入;三是试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相应的许可机关(如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5 特种设备制造场地搬迁、扩建中的监督检验问题

企业取得制造许可证后,需要在原批准生产地址以外新建、收购、租赁生产场地,或者从原批准的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生产地址从事特种设备制造活动时,那么在此过程中,若企业的生产没有停止,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是否继续进行。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生产地址的变更。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对生产地址的变更比较随意,没有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进行变更。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要求制造单位生产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前,按照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笔者认为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汇报,并督促制造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制造许可地址的手续,在新的生产地址未经批准,原生产地址又不具备许可生产条件时,应当及时停止监督检验,并责令制造单位停止生产。

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监督检验问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及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属于《条例》规定的。随着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工作力度的加强,我省多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已经取得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格,但监督检验工作比较难以开展。原因一是法规依据不明确,《条例》只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其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管未明确规定。由于监督管理环节的不连续,造成压力管道元件无需经监督检验也可出厂交付安装、使用,这是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二是一些获得制造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对《条例》关于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认识不清,使得虽然取得制造许可,但其产品自许可以来未经监督检验。为此,要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首先是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通过立法加强对压力管道全过程(即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监督检验,提高对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能力,适应压力管道发展的需要,确保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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