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了许多档案管理原则和方法,为我国档案管理学的创立准备了珍贵的思想资料
虽然孕育时期的档案管理学思想没有档案文献编纂学思想那么引人注目,但它们同样为我国档案学的建立做出了贡献,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例如,从西周开始实行的档案副本制度就有值得我们继承和借鉴之处。档案大多为孤本,一旦丢失或损毁了,就不可复得,尽管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借助现代科技转移档案信息,但档案最可宝贵的品质就是它的原始性,原件不在了,其原始性也随之消失;转录在其他载体上的档案信息已不再是档案,而只是档案的复制件,因而不具有档案与生俱来的法律效用。由此观之,档案副本制度至今仍不失其现实意义。再如,唐宋两朝有关档案鉴定、销毁的法律规定及其鉴定、销毁工作实践虽然比较简单,且缺乏科学性,但对以后档案工作的发展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鉴定与整理是档案工作的两大基石,也是最能体现档案工作特色和最能在理论上“出彩”的两个环节,而鉴定和整理往往又是交织在一起的,整理档案必然要对档案进行鉴定,反之亦然。所以,严格地讲,不包含鉴定的整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整理,而只是对档案的简单分类、捆扎。考察档案工作发展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缺少了鉴定环节,档案工作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正是因为开展了鉴定工作,从唐代开始我国的档案工作才逐步与文书工作分道扬镳。可见,唐宋关于鉴定、销毁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鉴定、销毁实践对我国古代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档案移交制度,归档入库制度,收集制度,保管、保密、保护制度,档案人员任用制度,破坏档案的处罚制度及文件名称、格式与书写规定等于我们也有借鉴意义。例如,关于档案人员的选任,秦代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49)“令赦史毋从事官府”,“下吏能书者,勿敢从史之事。”(50)即任命佐必须是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使用刚注册没有爵位的人。凡是犯过罪又被赦免的史官以及有书写能力但被审查的人都不能在官府从事史官的职业。这说明秦代对档案人员的出身、年龄、文化及政治表现都有严格的规定。汉初律令对从事文书档案管理吏员的选用也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必须年龄在十七岁以上,能背诵大篆九千字,才能担任经办文书、掌管档案的吏职工作。至于王朝中央部门的令史,则要求通过每年的考试,选拔那些通晓古今文字的最优秀的人来担任。很显然,这些规定至今仍未“过时”,对我们选拔、任用档案干部不无参考价值。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人在素质。要提高我国的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首先必须培养、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好、高效、精干的档案干部队伍,实现档案工作者现代化。惟其如此,我国的档案事业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才能与时俱进,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