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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提出赔偿请求?法官教您如何打赢赔偿官司

时间:2023-1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概括地说,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实际赔偿损失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单位适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向谁提出赔偿请求?法官教您如何打赢赔偿官司

17.赔偿请求应当向谁提出?

概括地说,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直接侵权行为人是赔偿义务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加害人的责任承受者,即替代责任的责任人也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义务主体在诉讼中为被告。

直接侵权行为人是指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人。它包括直接加害人为一人的单独直接侵权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替代责任形式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赔偿义务主体是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人,也就是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者。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和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者是一致的,但是在以下侵权情况中,赔偿责任要由侵权行为人和对该侵权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者共同承担,或者由对该侵权行为负有完全责任者单独承担,如果共同实际承担责任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向两者共同提出;如果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只向责任者提出。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虽然没有实施实际的直接侵害行为,但其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与侵权行为实施人或者侵权行为主要实施人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实际赔偿损失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视为实际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损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作为赔偿损失责任者。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损失责任。(www.xing528.com)

(5)雇工在受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6)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独立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由未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7)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8)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9)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单位适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单位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能垫付的,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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