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与需求在市场上达到了平衡,于是发生了交易,生成了“均衡价格”。在新古典的充分信息与完美理性的假定之下,这些结果都可以直接发生。例如,在一个非常有经验的买家面前,卖家是不会胡乱报价的,因为他知道漫天要价不会发生效力(还可能损害他在该买家眼中的形象)。于是,谈判过程可能会很简单。可以推想的是,即使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双方也可能直接以理论上的“均衡价格”成交,以免横生枝节,徒耗精力。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推论。在新古典框架下,这个道理可以体现为,当事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充分信息与完美知识,在自己的脑中来求解方程,从而得出最佳决策。既然信息是充分的,知识是完美的,计算是迅速的,我们就可以假定每个人都知道对方的需求或供给函数,于是,每个人的决策必定都是相互一致的;这样一来,就轻而易举地实现了“一般均衡”。
可是,新古典经济学家们不愿意这样做。他们不愿意假定当事人已经彼此了解对方的内心,他们假定当事人只是根据外显的“现象”、也即拍卖人的喊价来做出自己的决定。这实际上潜在地承认信息的获取具有难易之分,或者说信息是需要节约的,因此,这也就潜在地承认信息具有“实体”的性质,而当事人对它的处理也需要有所花费。当然,他们对此是无意识的。在这一理论的初创阶段,新古典学者们并没有认清自己学说的本质,他们为生活经验所吸引,只是试图描摹他们所注意到的生活现实,有意识地陈述他们所认为的经济过程。成交价格为什么就是(或者最终趋向于)理论上的均衡价格呢?依据常识,他们所提供的答案是:竞争。你想卖个超高价,另有人却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售出商品;你想以超低价购买商品,却另有人愿意加价购买。众多的买者与卖者这么一“竞争”,结果是商品交易只能以某种“公道的”价格成交。由此,主流经济学发展起了以竞争、完全竞争、垄断、垄断竞争等概念与理论为内容的一个分支,这个分支为一般均衡理论提供了一种注脚,一种辅助性的说明,以及一种扩展和应用。由于其与日常经验相连,这个分支显然提高了主流经济学对于普通读者的可接受性;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它也掩盖了主流经济学的本质和缺陷,使得那些试图改良经济学的人们,往往做出无效的努力。
与新古典经济学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完全竞争”这个概念。在权威的辞书中,完全竞争具有如下特征:“大的数目;自由进入和存在;充分信息和可忽略的搜寻成本;产品的同质性和可分割性;没有合谋;以及没有外在性和报酬不随着规模递增。”[24]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这个概念仅仅给人一种理想化的印象。然而,实情绝非如此,这个概念是经济学家们精心构筑的,而且,其诸特征也绝不是理所当然地凭借常理可以推知的。这是一个拼凑物,它企图帮助主流经济理论避开种种明显的困难。然而,这个目的终究是不能达到的。
让我们来历数其中蕴含的诸多问题。两人或多人间进行竞争的原因,当然首先在于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主体。在甲的眼中,效用与利益归于甲;与其归于乙,当然是有分别的。因此,就要展开一番争夺。可是,这种争夺是否同时也起因于个人知识、思想与能力的不同呢?如果每个人争取其利益的手段都是完全相同的或者完全互补的,还有竞争的必要吗?竞争意味着不同对象之间的一种比较,完全相同的手段之间显然就不需要竞争。完全互补的对象之间也不需要竞争,它们所需要的仅仅是合作与联合。因此,竞争显然不仅是针对有差异的、不相同的对象而言的,而且在当事人看来,这种差异意味着一种矛盾与冲突;有他没我,有我没他,两者不可以并存。经由竞争,有关当事人可以做出一种选择,一种取舍;优者获胜,劣者淘汰。简言之,竞争是相互冲突的人们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现象。一旦达到了这个洞见,竞争与新古典框架也就分道扬镳了。
以上论述同时说明,竞争是与有限信息、有限知识、有限理性以及主观性紧密相连的。用奥地利学者的语言来说,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由于有关当事人尚不知如何选择(例如,买家不知道如何购买),竞争的过程以人员与信息的汇聚开始(例如,竞标者汇聚到拍卖大厅)。然后,以特定的程序或方式来展示各自的特点与长处,从而使强者得以凸现出来,强与弱的划分由不清晰而变得明晰。竞争的结果即使在某些人的眼中是可以预见的,竞争本身也可以用来证实这种预见,从而强化其说服力与可信性。既然新古典框架奉行充分信息与完善知识的标准,又何来“竞争”一说呢?毋庸过多强调的是,竞争必定是针对多种多样的信息类型的(例如在产品质量上的竞争)。新古典理论把竞争局限于价格方面,不过是“价格至上论”的一个表现而已。竞争是一种实际发生的行为,其中包含着时间过程;而新古典式的竞争却是潜在的,它无法合乎逻辑地体现为一个过程,所以,实际存在于新古典框架之中的,也就只能仅仅是作为竞争结果的某种“状态”。最后,竞争也不仅仅是被动的、老老实实的信息显现过程,其中也包含着当事人以主动干预为目的的策略运用(例如说服、欺诈甚至强迫),所以,它也是一个建构或者生产的过程。(www.xing528.com)
“完全竞争”这个概念中的矛盾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众多竞争者的存在就可以保证竞争是“完全的”?竞争者因此为什么就会诚实地报价和交易?经济学家们对此的回答是,大数目可以防止竞争者之间进行合谋,他们因此还会相互拆台,避免虚报价格,从而使得实际报价只能按照各自的边际利益来进行。这个道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实情,然而,它却与新古典的前提不一致。这是因为,大数目可以阻止合谋的原因显然在于大数目会大大增加沟通联络和谈判的代价,而新古典的假定却是计算与通信的成本为零。在后一种情况下,谈判对手是1 个人或60 亿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反过来说,“完全竞争”的引入实际上承认了通信与商谈成本的存在,并且这个概念尤其强调了通信问题的重要性。这与其所明确宣布的“充分信息和可忽略的搜寻成本”以及新古典主义的基本思想方法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对立。换言之,它只能作为一个算法式的概念来予以探讨。
其与“完美理性”之间的冲突尤甚。新古典人被设想为足够“聪明”,以致他不去尝试控制价格,只愿意做一个“价格接受者”。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被对手“各个击破”了,反而不能得到比其他“不完全竞争状态”之下更多的利益。厂商的利润只能是零,这就是“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这难道不是一种讽刺吗?正如博弈论所指出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囚犯困境”,绝不能简单地视为聪明与智慧的表现。理智的竞争者应该谋求一定的合作(甚至包括合谋),而不总是相互拆台。新古典人独来独往,对于合作的事业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不仅是自私的,而且是不完全明智的。在新古典的假定下,个人的力量无论多么微小,其实都不应允许(也不必要)对之加以忽视,而新古典经济学家们的论调却恰恰如此,类似的论调充斥于主流的文献(例如关于完全竞争的所谓“非剩余条件”)之中;似乎不如此,就不足以表明当事人是“理性的”。当然,假如确实存在具有“完美理性”的人,那么,他究竟应当去拆别人的台呢,还是应当与别人联合起来?这个问题是复杂的。不过,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可以再次认识到在3.3.3 节表达过的观点,即新古典人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奉行“贪心算法”的算法人而已。
施蒂格勒曾经说:“将竞争概念与市场合在一起是不幸的。”[25]这反映了严谨的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警觉,以及对于主流理论框架本身的反思。新古典学者们一直在探索合乎常识的“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看来,竞争并不能帮助他们实现这个目标。这个目标迄今还未能很好地实现,这是公认的,但这绝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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