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特别是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封建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从事商品生产,以满足社会消费需要。封建地主遂成为当时社会农牧商品的主要供应者。这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统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16]。他们还从事商品流通。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17]。正是由于豪强地主与富商大贾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价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导致了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唐宋以后,农民的商品生产日益发展,农民逐渐成为社会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主要商品供应者。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奴隶劳动逐渐废除,人民生活改善,劳动力成本提高,地主雇工经营商品生产利薄。原来比重很大的地主自营生产,遂逐渐萎缩。但历代以来,仍延绵不绝,并有高潮。明初,江南官田赋重。据《日知录》记载,江南重赋地区,农民逃亡者过半。地主遂趁机利用这些廉价劳动力,“多买僮仆,岁时督课耕种”。从宣德到隆庆的一百四十多年间,经营地主大量发展。他们使用“佣奴千指”,“臧获之指千”,“陆孳畜牸蹄角”,“水孳鱼鳖”,“治瓜果芥蔬”,“种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种“桑且十万株”,[18]促进了明代中叶江南商品经济的繁荣。
还值得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中小地主发展。他们大都居住农村,并多自营生产,既可以自给,又有产品可供出售。尽管他们的经营规模一般并不很大,但与当地农民相比较,既是商品供应大户,也是商品需求大户。他们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力量。
中国幅员辽阔,农民人数众多。尽管每个农户出售的商品不是很多,但聚合起来,却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集。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既需要商业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日益发展为商品;而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商品生产又会以自己的发展形成商业。社会日益需要增加商业资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事货币融通的高利贷资本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19]。地主的地产与地租遂大量转化为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地主制经济包容商品经济,遂从地主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发展为地主、商人与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www.xing528.com)
宋代以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增多,使地租日益转化为商业利润与利息;商人和高利贷者也购买土地,使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地产、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三位一体日益发展。这种地租,商业利润与利息的自由流动与互相转化,即使他们可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证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支撑,保证了它们的共同发展。到清代,个别商业资本由明代的百万两(银)级,增至千万两(银)级,市场扩大到边疆地区,市场一体化成就巨大。商品经济发展,是资源配置优化,资源效益优化。农业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题中应有之义。商品经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标志。那种承认明清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承认明清粮食生产发展的观点,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指出,资本在历史上到处都是“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20]。但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经济结构之下,却实现了土地权与货币权的统一。从而使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孕育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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